因政府治理环境而停产关闭,设备损失如何申报?
我单位因政府治理环境的需要停产关闭,对炼焦等设备进行拆除,拆除设备的净值作为财产损失进行申报,但我单位入帐时是按自建决算入的帐,未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请问这对申报的损失有影响吗?我们可以按资产的净值作为损失处理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二)款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对设备入帐时依据自建决算记账,只要发生的业务符合税法的真实性、合理性要求,我们理解是可以的。
由于是因政府治理环境的需要停产关闭,对炼焦等设备进行拆除,应作为固定资产实质性损害,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企业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后,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二)款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第五十八条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二)款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对设备入帐时依据自建决算记账,只要发生的业务符合税法的真实性、合理性要求,我们理解是可以的。
由于是因政府治理环境的需要停产关闭,对炼焦等设备进行拆除,应作为固定资产实质性损害,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企业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后,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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