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投资能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我公司2004年由于追加投资享受了追加部分的单独计算二免三减的优惠政策,2008年是最后一年,现在苏州市税务部门说所得税过渡政策中不含此项优惠政策过渡条款,2008年要按全额征收。而江苏省国税咨询答复“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优惠享受至期满为止”。请问我们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贵公司所能享受的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应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贵公司所能享受的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应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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