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的赔偿金,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化工生产企业在出口化工产品途中,将同船运输的其他单位货物污染了,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据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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