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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全文38条,逐条白话拆解!

增值税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这是1994年分税制以来最大的制度升级。但别慌——税率没变(还是13%/9%/6%/0),真正要紧的变化在"视同销售缩圈""混合销售改规则""留抵退税法定化""进项抵扣负面清单"这几处。下面一条条过。

变化一|视同销售从"一大筐"缩到"三项"

原36号文那套五花八门的视同销售,法定层面只保留了3类。无偿提供服务不再一律视同销售。

变化二|混合销售按"主营业务"定税率

一项交易涉及多档税率,不再是"从高",而是看主业务。实施条例给"主附关系"下了定义。

变化三|留抵退税写进法律

"进项大于销项,可选择结转下期或申请退还"——退税权从文件上升为法定权利。

变化四|进项抵扣"负面清单"更清晰

贷款服务利息、交际应酬、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混合用途长期资产……实施条例逐一细化。

变化五|价外税、起征点、征收率法定化

价外税单独列明、小规模500万标准、3%征收率全部入法,标准更稳、自由裁量更小。

第一章 总则(第1—9条)

这章解决"为什么征、对谁征、在哪征、什么是应税交易"。

第1条立法目的

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白话:增值税"升格"为法律,最大意义是落实税收法定——以后征不征、怎么征,得按人大定的法来,不能随便靠红头文件说变就变。

提醒:立法目的里专门写"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争议解决时可援引本法主张权利。

第2条工作原则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白话:"政治表述入法",给后续政策性优惠(小微、重点产业、双创)留了依据,对应第25条。

第3条纳税人 + 应税交易定义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为纳税人。销售=有偿转让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白话:关键词是"应税交易",取代原"应税行为/销售服务"的叫法,表述更统一。注意:"有偿"是核心,无偿另有规则(见第5、6条)。

实务:实施条例第2条把"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逐一敲定(货物含电力热力气体,服务含金融/鉴证咨询等),第3条明确"单位"含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含个体户和自然人。

第4条什么叫"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分四种情形:①卖货——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②卖/租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标的在境内;③卖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④其他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单位个人。

白话:判断"境内/境外"是跨境业务零税率、代扣代缴的前提。

细化:实施条例第4条给"在境内消费"补了三条规定——境外向境内卖服务/无形资产(境外现场消费的除外)、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资源直接相关,都算境内消费。

第5条视同应税交易(3项)

①单位和个体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②单位和个体户无偿转让货物;③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白话:这是全文最大变化之一。原来视同销售名目繁多,现在法定只有3类。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销售(除非是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集团内资金无偿拆借、免费咨询、样品试用,要重新评估税务处理。

对比旧法:原《实施细则》+36号文里的"无偿提供服务""代销""总分机构异地移送"等,已从法定视同销售清单中淡出,改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6条不征收增值税(4项)

①员工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依法被征收征用取得的补偿;④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白话:第四条特别把"存款利息"明确列为不征税,银行、企业账户利息都不用交增值税,利好金融企业。

第7条价外税法定化

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额不包括税额;税额应按国务院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白话:发票上"金额""税额"分开列,这回写进法律了。对合同、价税分离核算的要求更刚性。

第8条一般计税 vs 简易计税

原则上用一般计税(销项抵进项);小规模纳税人可用简易计税(销售额×征收率)。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国务院规定。

白话:一般计税是"标配",简易是"小规模纳税人专享"。

衔接:实施条例第6条明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登记制;第36条明确登记后不得转回小规模。

第9条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健全可登记一般纳税人;国务院可调整标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白话:500万红线法定化。实施条例第7条还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单位不常发生应税交易的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第二章 税率(第10—13条)

税率结构"四档"不变,但混合销售规则大改。

第10条四档税率

13%: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进口(除下面情形);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卖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指定货物(农产品、水电气、图书报刊、农资等);6%:其他服务、无形资产;0%:出口货物、跨境指定服务无形资产。

白话:税率表跟原暂行条例基本一致,没"加税"。下面用一张表快速对照:

税率
典型适用
13%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进口货物
9% 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农产品/图书/水电气/农资等
6%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金融服务、无形资产(除特殊)
0% 出口货物、跨境研发/软件/国际运输等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3% 简易计税方法

细化:实施条例第9条把"零税率跨境服务"清单化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软件、设计、信息系统、离岸外包,以及国际运输、对外修理修配等。

第11条征收率3%

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白话:5%的征收率(如不动产租赁老项目、二手房)未在法条明列,仍由国务院规定执行,实务中照旧。

第12条兼营:分别核算,否则从高

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白话:兼营(多项独立业务)必须分账。老规矩,但入法后刚性更强。

第13条混合销售:按主营业务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白话:第二大变化!原来混合销售按"从事主业"定税率(比如卖设备带安装,按13%),现在更强调看交易实质的主业务,不再是简单看企业主业。

细化(实施条例第10条):混合销售须同时满足:①含两个以上不同税率/征收率业务;②业务间有明显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主体地位体现交易实质目的,附属业务是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发生为前提。

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14—22条)

这章是算税的核心,也是进项抵扣风险高发区。

第14条应纳税额怎么算

一般计税:当期销项-当期进项;简易计税:销售额×征收率;进口: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计税价+关税+消费税)。

白话:基本公式没变,但"应纳税额"的计算逻辑被正式写进法律。

第15条境外交易:购买方代扣代缴

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国务院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的除外)。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白话:跨境服务、无形资产,境内买方有代扣义务。实施条例第35条补充:自然人交易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扣缴;境外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申报。

第16条销项、进项、扣税凭证

销项=销售额×税率;进项=购进支付/负担的税额;应凭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

白话:抵扣必须"凭证合法"。实施条例第11、12条列明了凭证清单:专票、海关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

第17条销售额定义

销售额=应税交易取得的相关价款,含货币与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含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白话:价外费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都算销售额。

细化(实施条例第15条):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以委托方名义代开的款项,不计入销售额。

第18条以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币结算的,折合成人民币。

白话:外币折算规则在实施条例第17条细化——可选交易当日或当月1日中间价,确定后12个月不得变更。

第19条视同销售/非货币形式:按市价

发生第5条视同应税交易、或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白话:捐货物、以物易物,没有发票金额就按市场价算税基。

第20条价格明显偏低/偏高:可核定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核定。

白话:关联交易低价转移利润的老套路,税务机关有核定权。

细化(实施条例第18条):核定顺序——①自身近期同类均价;②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均价;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利润率默认10%(主管部门可调)。

第21条留抵退税法定化

当期进项大于销项的,纳税人可按照国务院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白话:第三大变化!"留抵退税"从政策文件上升为法定权利。以后企业有留抵,不仅能结转,还能依法申请退。

第22条不得抵扣进项(6项)

①简易计税项目;②免税项目;③非正常损失;④集体福利/个人消费;⑤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⑥国务院规定。

白话:这是进项抵扣的"负面清单",也是日常最容易踩雷的地方。实施条例把每一条都做了细化。

实施条例对第22条的4处关键细化

贷款服务利息不得抵扣(第21条):

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对应进项暂不得抵扣。

交际应酬=个人消费(第20条):

业务招待中的"交际应酬消费"按个人消费处理,进项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第22条):

发生第3—5条以外、但取得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对应进项不得抵扣。

混合用途长期资产(第25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可抵项目又用于不可抵项目的,原值≤500万元的单项资产可全额抵扣;超500万元的先全额抵扣,再按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部分。

细化(实施条例第19条):"非正常损失"明确为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违法违规被没收、销毁、拆除;并细化了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在建工程耗用货物的处理。

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23—27条)

起征点、法定免税、国务院专项优惠三层结构。

第23条起征点

小规模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征;达起征点则全额计算缴纳。起征点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白话:注意是"达起征点全额征"(不是超过部分),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定,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的政策框架延续。

第24条法定免税(9类)

①农业自产农产品及相关服务;②医疗服务;③古旧图书、自然人自用物品;④科研教学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设备;⑥残疾人专用物品及服务;⑦托育养老殡葬婚介服务;⑧学历教育及勤工俭学服务;⑨文化/宗教活动第一道门票收入。

白话:免税清单跟原政策基本一致,实施条例第26—31条对"农业生产者""医疗机构""古旧图书""托育养老""学校""第一道门票"等做了具体界定。

第25条国务院专项优惠

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捐赠等,可制定专项优惠,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适时评估、调整。

白话:这就是小微减免、研发相关优惠等"专项优惠"的法律依据,报备制,动态调整。

第26条优惠项目须单独核算

兼营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优惠项目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

白话:免税和应税混在一起不分账,优惠直接"飞了"。老规矩,入法更刚性。

第27条可放弃优惠

可放弃税收优惠;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白话:进项多、免税反而吃亏时,可主动放弃免税开专票。但放弃有"冷却期"——3年不能再享,得算好账。

第五章 征收管理(第28—37条)

纳税义务时间、地点、期间、发票、信息共享。

第28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当日;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②视同销售为完成当日;③进口为报关进口当日。扣缴义务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当日。

白话:"先开票先纳税"原则写入法律。实施条例第39、40条对"收讫销售款项""完成视同交易"做了定义。

第29条纳税地点

固定场所→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总分机构不在同县市的分别申报(经批准可汇总);无固定场所→发生地;自然人卖/租不动产、转让资源、提供建筑→标的所在地;进口→海关;扣缴→机构所在地/发生地。

白话:跨区域经营在哪交税,这条管。实施条例第42条细化汇总纳税的审批层级(跨省国务院批,同省省级批)。

第30条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期间:10日、15日、1个月或1季度;具体由税务机关按税额大小核定;不常发生应税交易的可按次。按月/季的,期满15日内申报;按10/15日的,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

白话:季报是小规模的"福利"。实施条例第43条明确:小规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等一般纳税人,可适用按季度计税。

第31条预缴

按10日/15日为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白话:短期期间(10/15日)要先预缴,月底算总账。实施条例第45条列了5类必须预缴的情形。

细化(实施条例第45条)应预缴情形:①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②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③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④转让/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县区的不动产;⑤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

第32条征收机关与代征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及出口报关信息;个人携带/寄递进境物品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定。

白话:海关与税务的"信息互通"写入法律,跨境电商、海淘监管更顺。

第33条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定。

白话:出口退税权法定。实施条例第47—51条细化了免抵退/免退办法、逾期视为内销、放弃退(免)税的36个月冷却期等。

第34条发票管理 + 电子发票

应依法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发票含纸质与电子,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电子发票。

白话:电子发票的"同等效力"正式入法,全电发票推广有了法律底座。实施条例第37条明确:购买方为自然人、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不得开专票。

第35条部门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与工信、公安、海关、市监、人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白话:"以数治税"写进法律。多部门数据打通,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

第36条征管依据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白话:本法没规定的,回到征管法。两套法并行。

第37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征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白话:违法后果仍主要落在征管法上(偷税、虚开发票等)。

第六章 附则(第38条)

第38条施行与废止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白话:一锤定音。暂行条例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进入"法律时代"。

实务案例:三条新规怎么落地?

案例1|视同销售缩圈:免费给用户用软件,还要不要缴税?

某软件公司把自研软件免费给合作方试用3个月。旧口径下"无偿提供服务"可能视同销售;新法第5条只列了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软件使用权若作为"无形资产使用权"无偿转让,仍属视同销售;但单纯的"提供服务"不在法定视同清单内。结论:要判断标的是"服务"还是"无形资产",别再套用旧的"无偿服务一律视同"思维。

案例2|混合销售:卖中央空调带安装,按几档税率?

设备公司签一份合同,卖空调+安装一体包干价。按新法第13条+实施条例第10条,看主业务:若合同实质是"卖设备、安装是必要附随",按货物13%;若实质是"提供建筑安装、设备是组成",按建筑9%。关键是合同怎么写、业务怎么组织、发票怎么拆,不能再简单按企业主业"一刀切"。

案例3|留抵退税:制造企业有大额留抵,能不能退?

某制造企业购置设备形成留抵800万。新法第21条明确:进项大于销项的,可选择结转或申请退还。这意味着企业可主动依第21条主张退税权,不必再单靠"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文件。建议财务把"留抵退税"列入常态化税务管理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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