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物业转售自来水,越转越亏,如何破局?

1、按总局12366答疑,根据财税〔2014〕151号件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税,下同)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2、物业转售自来水就存在核心的难题

第一、自己取得的不征税发票,转售时候要按适用税率计税。

第二、上游自来水公司基本是3%的自来水,自己转售,如果按9%,有税差,如果自己也按3%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有税差。

这个两个问题就会导致物业公司在平价转售的情况下,越转越亏,亏的就是这个税差。亏损的根源在于税制设计本身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将上游的进项税和不征税项目成本完整地传递给下游,同时自身还需额外缴纳增值税。

3、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方案1、加价,这个方式就是核算出自己的成本,然后按自己适用税率加上增值税收取。这种方案下,发票上水单价就会发生变化,可能和发改局的政策冲突,但是至少说自己不亏,同时税务无风险,至于其他政府部门是否对这个有管理,这个我觉着只要商户没异议,估计也无人管。

方案2、单独以物业服务费等名义再收取一部分费用来弥补这块损失,和商户协商,水这块按政策平价开具,税差这块,单独和商户签订物业服务或者其他服务内容的协议,单独开具发票收回成本。

方案3、推动水电“一户一表”直管到户:这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推动供水、供电公司对小区进行“一户一表”改造,实现“供水/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那么物业公司就不再是转售方,而仅仅是代收方,甚至完全退出水电费环节,自然也就不再承担增值税转售的税负。

你们目前采取的是什么方式?

还是说就自己承担了算了,亏就亏了?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