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漂移”藏踪迹少缴税款终被罚 ——揭秘自然人林依婷逃避缴纳税款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西峡县同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简称同舟合伙企业)合伙人林依婷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2年,林依婷作为合伙人,借同舟合伙企业通过不进行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股权转让收入402.78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88.15万元。202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合伙人林依婷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股权减持收益巨大,个税申报微乎其微
前期,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发现同舟合伙企业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五次对其持有的某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权进行减持。其中,2021年6月以432万元对价转让1.27%股权;2021年10月以1100万元对价转让0.52%股权;2021年12月以1元对价转让0.69%股权;2022年8月以5000万元对价转让0.95%股权,以3782.1万元对价转让0.72%股权。累计取得收入金额过亿,但在此期间,合伙人林依婷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申报缴纳税额不足1000元,与上述交易规模严重不符,涉嫌少缴税款。
由于同舟合伙企业的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其经营所得归合伙人林依婷等所有,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合伙人林依婷进行立案检查。
跨省迁址逃避监管,隐匿收益事实确凿
为查清事实,检查人员前往深圳等地,依法调取同舟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纳税申报、银行流水等数据。发现同舟合伙企业经营地址频繁变更,先后从深圳市迁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南阳市,最后注销。每次迁移后,均未主动就历史转让及新增转让收入,在迁入地进行申报,导致税务机关在数据归集时,难以完整、及时地掌握其交易信息。
对此,检查人员依法询问合伙人林依婷的委托代理人,面对合伙企业跨省迁移时间线、股权转让收入银行流水等确凿证据,其对股权转让收入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提供了相关股权转让交易的原始材料。
资金流水穿透核查,精准还原真实所得
为核实具体收入金额及相关成本支出,还原真实交易,检查人员调取同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变更记录,逐一确定每笔交易中合伙人分配比例,确认收入。通过比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与银行流水明细,最终查实,2021年至2022年期间,同舟合伙企业累计减持某有限公司上市前股权4.15%,合伙人林依婷从中获取收入402.78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项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三条之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同舟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益应确认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合伙人林依婷为纳税义务人,应合并计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确认股权转让全部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后,检查人员依法对林依婷再次进行约谈,耐心解读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林依婷最终承认自身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并对相关收入金额及合理合规的成本费用予以确认。

证据齐全无可辩驳,涉税违法无处遁形
经税务部门最终核实,2021年至2022年,林依婷通过上述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88.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2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林依婷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全部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