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全国税务行政处罚标准统一,税务总局起草形成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8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1),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并在本公告规定的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的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见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注:附件下载,可点击阅读原文)
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附件1-2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本清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序号 | 事项 | 适用条件 |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变更税务登记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3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5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6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涉及发票25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7 | 丢失发票 | 丢失的发票属于已明文规定失效、开票系统已实际停止使用或者纳入信息化管理(包括发票信息已上传或者在线上开具)的发票等,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8 |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全国税务执法标准统一,税务总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要求,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执法尺度。
近年来,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先后发布区域内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款征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体例结构不统一、科学合理性不足、裁量因素不一、指引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尺度,有利于压缩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平等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税务总局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6条,明确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明确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如何引用裁量基准;明确“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和集体审议程序、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以及动态调整裁量基准的要求。
《公告》包含两个附件,分别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和《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其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涉税信息报送等9类66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并规定具体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