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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支持救灾税费优惠政策(2026)

支持救灾税费优惠政策

编者按

近期,受第10号台风“美莎克”影响,广西遭遇了今年以来范围最广、强度最大的降雨过程,引发严重洪涝和地质灾害,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受阻,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风雨无情,人间有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目前,全社会正伸出援手开展救灾工作。我们整理了社会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此搭建爱心企业通往灾区的桥梁,让每一份善意都能精准送达,用责任与担当共筑防汛救灾的坚固堤坝。

一、增值税

(一)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二)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内容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三)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相关凭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12点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报废转让,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经营所得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称“自然灾害”的种类包括:

干旱、洪涝灾害

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

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19]21号)第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二)经营所得以外其他所得项目

1.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

01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02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 839号)

(二)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总收入10%(含)以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五、契税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政策内容

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纳税人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2021年9月1日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六、印花税

(一)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七、车船税

(一)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

政策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二) 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内容

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灾情发生以后视灾情程度另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八、资源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按其损失金额减征当年应缴纳的资源税,但减征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纳资源税的50%。

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

政策内容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A)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B) 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政策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不得超过申请减免残保金1年的残保金的最高限额

应缴额不得超过申请缓缴残保金6个月的最长期限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十、延期申报

政策内容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温馨提示:

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十一、延期缴纳税款

政策内容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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