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服务热线:13649264888
西安站
[切换城市]
登录
注册
正信亿企业服务财税网
搜索
咨询热线
13649264888
首页
税务服务
税务代理
税务筹划
税务咨询
财务服务
代理记账
财务外包
财务顾问
科小申报
服务项目
全部服务
查询工具
税务风险查询
欠税查询
税收违法查询
税务计算器
政策查询
问答社区
资料下载
资讯中心
关于我们
关键词专题
专题总览
专题分类
导航菜单
×
首页
税务服务
›
税务代理
税务筹划
税务咨询
财务服务
›
代理记账
财务外包
财务顾问
科小申报
服务项目
›
全部服务
查询工具
›
税务风险查询
欠税查询
税收违法查询
税务计算器
政策查询
问答社区
资料下载
资讯中心
关于我们
关键词专题
›
专题总览
专题分类
首页
›
资讯中心
›
财税法规
›
文章详情
《香港公司条例》
👤 香港立法会
📡 来源:webtax:290895
👁 8 浏览
💬 0 评论
🕐 2026-09-23 13:17
《香港公司条例》全文阅读,请下载附件pdf
第622章 《公司条例》
详题
第1部 导言
第1分部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第2分部 本条例的释义:一般条文
2. 释义
3. 责任人
4. 经核证译本
5. 不活动公司
6. 向公众人士作出股份或债权证要约等
第3分部 本条例的释义︰公司类别
第1次分部 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
7. 有限公司
8. 股份有限公司
9. 担保有限公司
10. 无限公司
第2次分部 私人公司及公众公司
11. 私人公司
12. 公众公司
第4分部 本条例的释义︰控权公司及附属公司
13. 控权公司
14. 补充第13条的条文
15. 附属公司
16. (废除)
第5分部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17. 对原有公司的适用
18. 对依据《旧有公司条例》注册为有限公司的无限公司的适用
19. 对根据《旧有公司条例》注册但并非根据该条例组成的公司的适用
第2部 公司注册处处长及公司登记册
第1分部 导言
20. 释义
第2分部 公司注册处处长
21. 处长的职位
22. 处长的职能
23. 处长可指明格式
24. 处长可发出指引
25. 处长可认证文件等
26. 须向处长缴付的费用
第3分部 公司登记册
27. 处长须备存关于公司的纪录
28. 补充第27条的条文
29. 处长无须备存某些文件等
30. 处长须备存《公司名称索引》
第4分部 文件的登记
第1次分部 导言
31. 不合要求的文件
32. 处长可为第31(1) 条指明规定
33. 处长可为第31(1)条同意以电子方式交付
34. 财政司司长可为第31(1)条订立规例规定须以电子方式交付
第2次分部 处长拒绝接受以及登记文件的权力
35. 处长可拒绝接受或登记文件
36. 处长在等待进一步详情时,可暂缓登记文件等
37. 针对处长拒绝登记的决定提出上诉
38. 在计算因没有向处长交付文件而须付的每日罚款时某段期间须不予理会
第5分部 处长在备存公司登记册方面的权力
39. 处长可规定公司解决与公司登记册相抵触之处
40. 处长可规定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作更新等
41. 处长可更正公司登记册内的在排印或文书方面的错误
42. 处长须应原讼法庭的命令更正公司登记册内的资料
43. 在要求作出更正的法律程序中,处长可出庭
44. 处长可在公司登记册加上注释
第6分部 查阅公司登记册
45. 处长须提供公司登记册让公众查阅
46. 经处长核证真实的副本可接纳为证据
第7分部 公司登记册内不让公众查阅的资料
第1次分部 一般保护
47. 释义
48. 获法律或法院命令免除让公众查阅的资料
49. 处长可不提供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
50. 对使用或披露不提供的资料的限制
51. 处长获准许使用或披露不提供的资料的情况
52. 根据原讼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第2次分部 对载于某些文件的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的保护
53. 释义
54. 处长不得提供住址或身分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
55. 处长可提供受保护地址让人查阅
56. 补充第55条的条文
57. 对使用或披露受保护资料的限制
58. 处长获准许使用或披露受保护资料的情况
59. 根据原讼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第3次分部 补充条文
60. 禁止的范围
第8分部 杂项
61. 处长可用任何方式发出证明书
62. 处长无须负责核实资料
63. 豁免权
64. 文件与经核证译本出现歧异
65. 对登记册、簿册或文件进行销毁等的罪行
第3部 公司组成及相关事宜,以及公司的重新注册
第1分部 公司组成
第1次分部 关于组成的一般规定
66. 公司类别
67. 公司的组成
68. 法团成立表格的内容
69. 法团成立表格的签署
70. 法团成立表格须载有的述明有关规定已获遵守的陈述
第2次分部 公司成立为法团
71. 登记时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
72. 公司注册证明书属确证
73. 成立为法团的效果
74. 董事书面同意的交付
第2分部 公司章程细则
第1次分部 一般条文
75. 订明公司规例的章程细则
76. 章程细则所用的语文
77. 章程细则的格式
第2次分部 章程细则范本
78. 财政司司长可订明章程细则范本
79. 采纳章程细则范本
80. 章程细则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
第3次分部 章程细则的内容及效力
81. 公司名称
82. 公司的宗旨
83. 成员的法律责任
84. 有限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分担
85. 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
86. 章程细则的效力
第4次分部 章程细则的修改
87. 公司可修改章程细则
88. 藉特别决议或普通决议作出修改
89. 公司宗旨的修改
90. 原有公司对某些章程细则的修改
91. 向原讼法庭提出要求取消修改的申请
92. 某些修改对成员不具约束力
93. 公司须将修改纳入章程细则内
94. 影响私人公司的地位的修改
95. 影响公众公司的地位的修改
96. 将由原讼法庭命令作出的修改通知处长
97. 向成员提供章程细则的文本
第5次分部 杂项条文
98. 原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的条件须视为章程细则的条文
99. 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
第3分部 公司名称
第1次分部 公司名称的限制
100. 公司不得以某些名称注册
101. 财政司司长可为第100(2)(b)条指明字或词
第2次分部 有限公司名称以“Limited”等作为最后一个字
102. 有限公司不得以没有“Limited”等作为名称最后一个字注册
103. 略去“Limited”等的处长特许证
104. 特许证的条款及条件
105. 特许证的效力
106. 特许证的撤销
第3次分部 公司名称更改
107. 公司可藉特别决议更改名称
108. 处长可指示公司更改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等
109. 处长可指示公司更改具误导性或令人反感的名称等
110. 处长可在公司没有遵从指示时更改公司名称
第4次分部 补充条文
111. 断定某名称是否与另一名称相同或类似
第4分部 成员资格
112. 公司成员
113. 控权公司的成员
114. 将担保有限公司的成员人数增加通知处长
第5分部 公司的身分及权力
115. 公司的身分等
116. 公司行使权力受章程细则限制
117. 即使章程细则等有限制交易或作为仍对公司具约束力
118. 涉及董事或董事的有联系者的交易或作为属可致使无效
119. 第117条不适用于某些情况
120. 对章程细则等中披露的事宜并无法律构定的知悉
第6分部 公司合约
121. 由公司订立或代表公司订立的合约
122. 公司成立为法团前订立的合约
123. 汇票及承付票
第7分部 签立文件
第1次分部 公司印章
124. 公司可备有法团印章等
125. 供在外地使用的正式印章
126. 供在股份证明书等上盖印的正式印章
第2次分部 签立规定
127. 公司签立文件
128. 公司签立契据
129. 公司受权人签立契据或其他文件
第8分部 无限公司重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
130. 无限公司可申请重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
131. 重新注册的申请
132. 因重新注册而发出证明书
133. 重新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的清盘
第4部 股本
第1分部 股份的性质
134. 股份的性质及可转让性
135. 股份没有面值
136. 股份的编号
137. 在没有相反证据下股份证明书是所有权的证明
138. 废除发行股额的权力
139. 废除发行股份权证的权力
第2分部 股份的配发及发行
140. 董事行使权力配发股份或授予权利
141. 经公司批准的股份配发或权利授予
142. 配发申报书
143. 配发的登记
144. 在配发后发出股份证明书
145. 关于交付股份证明书的原讼法庭命令
146. 原讼法庭使发行或配发有效
第3分部 佣金及费用
147. 对佣金、折扣以及津贴的一般禁止
148. 获准的佣金
149. 股本可用于冲销某些费用及佣金
第4分部 股份的转让及传转
第1次分部 股份的转让
150. 关于转让文书的规定
151. 登记转让或拒绝登记
152. 原讼法庭就登记作出的命令
153. 由遗产代理人作出转让
154. 转让的证明
155. 在转让后发出股份证明书
156. 关于交付股份证明书的原讼法庭命令
157. 关于伪造股份转让书的赔偿
第2次分部 藉法律的施行而传转的股份
158. 登记或拒绝登记
159. 原讼法庭就登记作出的命令
160. 关于藉法律传转的优先认购权
第3次分部 一般事宜
161. 遗嘱认证书批给等的证据
第5分部 补发已遗失的上市公司股份证明书
162. 释义
163. 申请新股份证明书
164. 公布规定
165. 发出新股份证明书
166. 发出新股份证明书的公告
167. 关于更正登记册的原讼法庭命令
168. 在不能命令更正的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169. 申请人须支付开支
第6分部 股本的更改
170. 获准许的股本更改
171. 更改股本的通知
172. 股本的币值重订
173. 股本币值重订的通知
174. 股额再转换为股份
175. 再转换的通知
第7分部 股份的类别及类别权利
第1次分部 有股本的公司
176. 本次分部的适用范围
177. 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178. 股份的类别
179. 不同类别的股份的说明
180. 更改类别的权利
181. 将更改通知类别成员
182. 原讼法庭否决或确认更改事宜
183. 将原讼法庭命令交付处长
184. 将更改通知处长
第2次分部 无股本的公司
185. 本次分部的适用范围
186. 成员的权利
187. 成员的类别
188. 更改类别的权利
189. 将更改通知类别成员
190. 原讼法庭否决或确认更改事宜
191. 将原讼法庭命令交付处长
192. 将更改通知处长
第3次分部 一般事宜
193. 更改包括废止
第8分部 补充及杂项条文
第1次分部 关于股本规定的宽免
194. 释义
195. 集团重组宽免
196. 合并宽免
197. 合并宽免:90%的股份的权益的涵义
198. 宽免可在公司的财务状况表内反映
199. 规例
第2次分部 杂项
200. 关于为股份缴付不同款额的条文
201. 股本说明
202. 已缴款股本的通知
第5部 关于股本的事宜
第1分部 导言
203. 释义
第2分部 偿付能力测试
204. 本分部的适用范围
205. 偿付能力测试
206. 偿付能力陈述
207. 关于偿付能力陈述的罪行
208. 订立规例修改偿付能力测试的权力
第3分部 股本减少
第1次分部 一般条文
209. 本分部的适用范围
210. 获准的股本减少
211. 公司减少其股本的程序
212. 如有违反本分部而减少股本属罪行
213. 股本减少后成员的法律责任
214. 因股本减少而产生的储备
第2次分部 藉着以偿付能力陈述支持的特别决议减少股本
215. 议决减少股本的特别决议
216. 关于股本减少的偿付能力陈述
217. 特别决议︰行使表决权
218. 关于股本减少的公告
219. 特别决议及偿付能力陈述的查阅
220. 成员或债权人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
221. 原讼法庭押后法律程序的权力
222. 原讼法庭确认或撤销特别决议的权力
223. 公司将原讼法庭命令的文本交付处长
224. 登记申报表︰无人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的情况
225. 登记申报表︰有人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的情况
第3次分部 经原讼法庭确认的股本减少
226. 特别决议及向原讼法庭提出要求确认股本减少的申请
227. 债权人有权反对股本减少
228. 与债权人名单有关的罪行
229. 确认股本减少的原讼法庭命令
230. 将命令、纪录及申报表登记
231. 登记证明书
232. 对不在债权人名单的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4分部 股份赎回及股份回购
第1次分部 导言
233. 本分部的适用范围
第2次分部 可赎回股份
234. 发行可赎回股份
235. 股份赎回的条款、条件及方式
第3次分部 股份回购
236. 公司回购本身股份的一般权力
237. 股份回购合约的保留及查阅
第4次分部 股份回购:上市公司
238. 根据公开要约进行的股份回购
239. 在认可证券市场或核准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份回购
240. 并非根据第238或239条进行的股份回购
241. 豁免
242. 不得转让回购本身股份的权利
243. 放弃回购本身股份的权利
第5次分部 股份回购:非上市公司
244. 根据合约进行的股份回购
245. 合约的授权的决议︰披露合约的细节
246. 合约的授权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247. 更改获授权合约
248. 授权更改协议的决议︰披露更改的细节
249. 授权更改协议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250. 不得转让回购本身股份的权利
251. 放弃回购本身股份的权利
252. 授权放弃权利的决议︰披露放弃的细节
253. 授权放弃权利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254. 更改放弃回购本身股份的权利
255. 授权更改放弃权利的决议︰披露更改的细节
256. 授权更改放弃权利的决议︰行使表决权
第6次分部 为赎回及回购股份作出的付款
257. 为赎回或回购作出的付款
258. 关于从资本中拨款作付款的特别决议
259. 关于从资本中拨款作付款的偿付能力陈述
260. 特别决议︰行使表决权
261. 关于从资本中拨款作付款的公告
262. 特别决议及偿付能力陈述的查阅
263. 成员或债权人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
264. 原讼法庭押后法律程序的权力
265. 原讼法庭确认或撤销特别决议的权力
266. 公司将原讼法庭命令的文本交付处长
第7次分部 关于赎回及回购股份的一般条文
267. 对购入本身股份的一般禁止
268. 不得赎回或回购未缴股款或部分已缴股款的股份
269. 赎回或回购股份的效力
270. 赎回或回购股份申报表
271. 公司没有赎回或回购股份的后果
272. 公司没有赎回或回购股份对清盘的影响
第8次分部 库存股份
272A. 释义
272B. 上市公司在回购本身股份后可持有该等股份作为库存股份
272C. 持有库存股份的上市公司或代名人的名称须记入公司的成员登记册
272D. 库存股份的注销、出售或转让
272E. 注销库存股份申报表
272F. 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申报表
272G. 第140、141及170(2)(a)条适用于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
272H. 库存股份所附带的权利被暂时中止
272I. 就库存股份配发的红股须视为根据本分部回购的股份
第9次分部 藉订立规例对本分部作出变通
273. 藉订立规例作出变通的权力
第5分部 对购入本身的股份的资助
第1次分部 导言
274. 释义
第2次分部 对为购入本身股份而提供资助的一般禁止
275. 禁止为购入股份或为减少或解除因购入招致的债务而提供资助
276. 违反本分部不影响资助等的有效性
第3次分部 禁止的例外情况
277. 一般例外情况
278. 主要目的的例外情况
279. 贷款业务的例外情况
280. 雇员参股计划的例外情况
281. 贷款给雇员的例外情况
282. 对上市公司的特别限制
第4次分部 提供资助的授权
283. 资助不得超过股东资金的5%
284. 经公司所有成员批准的资助
285. 藉普通决议而提供资助
286. 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
287. 原讼法庭押后申请的权力
288. 原讼法庭确认或限制提供有关资助的权力
289. 公司将原讼法庭命令的文本交付处长
第6部 利润及资产的分派
第1分部 导言
290. 释义
291. 已实现利润及亏损
292. 某些款额须视为已实现利润或亏损
293. (废除)
294. 以实物形式分派︰某些款额须视为已实现利润
295. 本部的适用范围
296. 保留其他对分派的限制
第2分部 禁止和限制
297. 禁止某些分派
298. 上市公司只可作出某些分派
299. 运用未实现利润的限制
300. 财政司司长可就投资公司变通或豁免条文
301. 不合法分派的后果
第3分部 第2 分部的补充条文
302. 藉参照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提供分派的依据
303. 相继分派
第4分部 指明财务报表
304. 为第302条的目的而指明的对上周年财务报表
305. 为第302条的目的而指明的临时财务报表
306. 为第302 条的目的而指明的初步财务报表
第7部 债权证
第1分部 导言
307. 释义
第2分部 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
308. 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
309. 须于何处备存登记册
310. 查阅及要求文本的权利
311. 闭封债权证持有人登记册的权力
312. 债权证持有人登记支册
313. 备存登记支册
314. 在登记支册内登记的债权证的交易
315. 中止登记支册
第3分部 债权证或债权股证的配发
316. 配发申报书
317. 配发的登记
318. 在配发后发出债权证或债权股证证明书
319. 关于交付债权证或债权股证证明书的原讼法庭命令
第4分部 债权证或债权股证的转让
320. 关于转让文书的规定
321. 登记转让或拒绝登记
322. 转让的证明
323. 在转让后发出债权证或债权股证证明书
324. 关于交付债权证或债权股证证明书的原讼法庭命令
第5分部 杂项条文
325. 遗嘱认证书批给等的证据
326. 根据公司订立的文书须备存的债权证持有人的登记册的格式
327. 永久债权证
328. 重新发行已赎回债权证的权力
329. 存放债权证以保证贷款
330. 强制履行认购债权证的合约
331. 原讼法庭可命令举行债权证持有人会议
332. 受讬人对债权证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第8部 押记的登记
第1分部 导言
333. 释义
第2分部 在设立指明押记后将该项押记登记的责任
334. 指明押记
335. 公司须登记它设立的指明押记
336.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登记它设立的指明押记
336A. 第336条的补充条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因第820C条下的注册,而不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情况
337. 违反第335或336条的后果
第3分部 登记原有押记的责任
338. 公司须将所取得的财产的原有押记登记
338A. 经迁册公司须将在迁册日之前由该公司设立的押记登记,并将在该日之前取得的财产的原有押记登记
338B. 指明文书的涵义——第338A条
339.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将所取得的财产的原有押记登记
339A. 第339条的补充条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因第820C条下的注册,而不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情况
340.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将在公司根据第16 部注册的日期已就财产设立的押记登记
340A. 第340条的补充条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因第820C条下的注册,而不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情况
第4分部 登记债权证的其他详情的责任
341. 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将发行债权证的详情登记
342. 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就债权证将佣金等的详情登记
343. 违反第342条的后果
第5分部 补充第2、3及4分部的条文
344. 登记证明书
345. 就偿还债项、解除等通知处长
346. 登记时限的延展
347. 已登记详情的更正
第6分部 就强制执行抵押通知处长
348. 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的通知
349. 承按人行使财产管有权的通知
350. 停任接管人或经理人或承按人不再管有财产等的通知
第7分部 公司及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纪录及押记登记册
351. 备存设立押记的文书的副本的责任
352. 公司备存押记登记册的责任
353. 注册非香港公司备存押记登记册的责任
354. 关于押记登记册备存于何处的通知
355. 查阅的权利
356. 财政司司长可为施行本分部订立规例
第9部 帐目及审计
第1分部 导言
357. 释义
358. 就于有关条文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适用范围等
第2分部 提交报告方面的豁免
359. 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
360. 为施行第359(1)(c)(iii)、(2)(c)(ii)及(3A)(d)条而指明的条件
361. 小型私人公司
362. 合资格私人公司
363. 小型担保公司
364. 小型私人公司集团
365. 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
366. 小型担保公司集团
366A. 混合集团
第3分部 公司的财政年度
367. 财政年度
368. 会计参照期
369. 初始会计参照日
370. 会计参照日
371. 会计参照日的更改
第4分部 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的拟备
第1次分部 导言
372. 释义
第2次分部 会计纪录
373. 公司须备存会计纪录
374. 备存会计纪录的地方
375. 董事可在查阅时取得会计纪录的文本
376. 会计纪录的形式
377. 保存会计纪录的时期
378. 原讼法庭可命令代表董事查阅会计纪录
第3次分部 财务报表
379. 董事须拟备财务报表
380. 关于财务报表的一般规定
381. 周年综合财务报表须涵盖的附属企业
382. 补充第380及381条的条文
383. 财务报表的附注须载有董事薪酬等的资料
384. 无须载于财务报表附注的详情的登记册
385. 须于何处备存第384条所述的登记册
386. 查阅及要求文本的权利
387. 财务状况表须经批准及签署
第4次分部 董事报告
388. 董事须拟备董事报告
389. 第388条的补充条文
390. 董事报告的内容:一般规定
391. 董事报告须经批准及签署
第5分部 核数师及核数师报告
第1次分部 导言
392. 释义
第2次分部 核数师的委任
393. 获委任的资格
394. 须就每个财政年度委任核数师
395. 由董事委任首任核数师
396. 由公司成员委任核数师
397. 为填补期中空缺而作出委任
398. 由原讼法庭委任核数师
399. 委任商号为核数师的效果
400. 在某些情况下委任核数师须发出特别通知
401. 议决委任的书面决议的文本须送交新旧核数师
402. 核数师的任期
403. 须当作再度获委任为核数师的人
404. 核数师酬金
第3次分部 核数师报告
405. 核数师拟备报告的职责
406. 核数师对财务报表、董事报告等的意见
407. 核数师就其他事宜给予的意见
408. 关于核数师报告的内容的罪行
409. 核数师报告须经签署
第4次分部 核数师的权利及特权等
410. 受约制特权
411. 就成员大会享有的权利
412. 就资料享有的权利
413. 关乎第412条的罪行
414. 核数师可向继任核数师提供资料而不违反职责
第5次分部 核数师的法律责任
415. 废止免除核数师的法律责任的条文
第6次分部 核数师的委任的终止
416. 委任于何时终止
417. 核数师辞职
418. 停任职位
419. 公司可将核数师免任
420. 免任核数师不剥夺其补偿或损害赔偿等
第7次分部 离任核数师要求公司召开会议及作出陈词的权利
421. 辞任核数师可要求召开会议
422. 关乎成员大会的停任陈述及出席成员大会
423. 关于书面决议的停任陈述
第8次分部 离任核数师的情况陈述
424. 辞任核数师给予陈述的职责
425. 卸任或遭免任的核数师给予陈述的职责
426. 公司及受屈的人对情况陈述的回应
427. 原讼法庭可命令不得送交情况陈述
428. 关乎第427条的罪行
第6分部 提交及发布财务报表及报告
429. 董事须将财务报表等在成员大会上提交公司省览
430. 公司须在成员大会前向成员送交财务报表等的文本
431. 提交及送交财务报表等的期间
432. 第430条的例外情况
433. 关乎第430条的罪行
434. 公司须向无表决权的成员送交其他文件
435. 公司须应要求向成员及其他人送交财务报表等的文本
436. 与发布财务报表等有关连的规定
第7分部 财务摘要报告
437. 释义
438. 本分部的适用范围
439. 董事可藉摘要形式拟备财务报告
440. 财务摘要报告须经批准及签署
441. 公司可向成员送交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
442. 公司可寻求成员对收取财务摘要报告的意向
443. 撤销通知及取消法定选择通知
444. 公司须顺应成员在意向通知内的要求等
445. 公司须送交额外的报告等的文本
446.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不得送交财务摘要报告
第8分部 杂项
447. 适用于不活动公司的豁免
448. 就报告内不真实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而负有的法律责任
449. 自发修改财务报表等
450. 财政司司长可就财务报表等的修改订立规例
451. 财政司司长可就披露某些资料订立规例
452.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其他规例
第10部 董事及公司秘书
第1分部 董事的委任、罢免及辞职
第1次分部 须有董事的规定
453. 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须有最少2名董事
454. 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
455. 私人公司的备任董事的提名
456. 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
457. 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458. 规定公司委任董事的指示
第2次分部 董事的委任
459. 委任为董事的最低年龄
460. 董事的委任须个别表决
461. 董事的作为的有效性
第3次分部 董事的罢免及辞职
462. 罢免董事的决议
463. 董事抗议罢免的权利
464. 董事的辞职
第2分部 以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董事职责
465. 有责任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466. 违反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的民事后果
第3分部 董事的法律责任
467. 释义及适用范围
468. 废止免除董事的法律责任的条文
469. 获准许的弥偿条文
470. 董事报告须披露获准许的弥偿条文
471. 获准许的弥偿条文的文本须备存的地点
472. 成员查阅及要求文本的权利
473. 涉及疏忽等的董事行为的追认
第4分部 公司秘书的委任及辞职
474. 公司须有一名公司秘书
475. 何种情况下董事不可担任公司秘书
476. 规定公司委任公司秘书的指示
477. 公司秘书的辞职
第5分部 关乎董事及公司秘书的杂项条文
478. 董事须因候补董事的作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等
479. 废止以董事兼公司秘书双重身分作出的作为
480. 关于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担任董事的条文
481. 董事会议及董事决议的纪录
482. 作为证据的纪录
483. 关于私人公司唯一董事的决定的书面纪录
第11部 董事的公平处事
第1分部 导言
484. 释义
485. 构成违反的情况
486. 有关连实体
487. 董事或前董事的家庭成员
488. 与法人团体有联系的董事或前董事
489. 公司受制于多于一项禁止
490. 适用于交易或安排,而不论其管限法律为何
第2分部 贷款、类似贷款及信贷交易
第1次分部 导言
491. 释义
492. 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
493. 类似贷款
494. 信贷交易
495. 有交易或安排为之订立的人
496. 成员的订明批准
497. 交易或安排等的价值
498. 风险承担总额
499. 保留成员一致同意的效力
第2次分部 禁止
500. 公司不得向董事或受董事控制的法人团体借出贷款等
501. 指明公司不得向董事借出类似贷款等
502. 指明公司不得向有关连实体借出贷款或类似贷款等
503. 指明公司不得以债权人身分为董事或有关连实体订立信贷交易等
504. 公司不得参与本意是规避第500至503条的安排
第3次分部 第2次分部的例外情况
505. 例外情况:价值不超过净资产或已催缴股本5%的贷款、类似贷款及信贷交易
506. 例外情况:公司业务支出
507. 例外情况:在法律程序中辩护等的支出
508. 例外情况:在与调查或规管行动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的支出
509. 例外情况:居所贷款
510. 例外情况:将货物及土地出租等
511. 例外情况:在通常业务运作中订立的交易
512. 例外情况:集团内部交易
第4次分部 违反的后果
513. 违反的民事后果
514. 确认构成违反的交易或安排
515. 第514条的补充条文
第3分部 失去职位的付款
第1次分部 导言
516. 释义
517. 就失去职位而作出的付款
518. 成员或受影响成员的订明批准
519. 保留成员或受影响成员一致同意的效力
520. 本分部不影响其他条例或法律的施行
第2次分部 禁止
521. 公司不得就失去职位向董事或前董事作出付款
522. 任何人不得在与转让公司业务或财产有关连的情况下,就失去职位而向董事或前董事作出付款
523. 任何人不得在与收购要约所导致的股份转让有关连的情况下,就失去职位而向董事或前董事作出付款
第3次分部 第2次分部的例外情况
524. 例外情况:付款以履行法律义务等
525. 例外情况:小额付款
第4次分部 违反的后果
526. 释义
527. 违反第521条的民事后果
528. 违反第522条的民事后果
529. 违反第523条的民事后果
第4分部 董事的服务合约
530. 释义
531. 服务合约
532. 成员的订明批准
533. 保留成员一致同意的效力
534. 公司不得同意董事长期受雇
535. 违反第534条的民事后果
第5分部 在交易、安排或合约中的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系
536. 董事须申报具相当分量的利害关系
537. 向董事作出的申报:为时
538. 向董事作出的申报:程序
539. 在公司有唯一董事的情况下向董事作出的申报
540. 本分部对幕后董事的适用
541. 公司须将一般通知送交其他董事
542. 罪行
第6分部 杂项条文
543. 披露管理合约
544. 成员查阅及要求文本的权利
545. 与兼具董事身分的唯一成员订立合约
546. 财政司司长可修订若干数额或百分率数字
第12部 公司管理及议事程序
第1分部 决议及会议
第1次分部 导言
547. 释义
第2次分部 书面决议
548. 书面决议
549. 提出书面决议的权力
550. 公司有责任传阅由董事提出的书面决议
551. 成员有权力要求传阅书面决议
552. 公司有责任传阅由成员提出的书面决议
553. 传阅书面决议
554. 要求不传阅随附的陈述书的申请
555. 公司有责任将被提出的书面决议通知核数师
556. 表示同意被提出的书面决议的程序
557. 由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的合资格成员表示的同意
558. 同意被提出的书面决议的限期
559. 公司有责任通知成员及核数师书面决议已通过
560. 以电子方式送交关乎书面决议的文件
561. 本次分部与公司的章程细则的条文的关系
第3次分部 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562. 一般条文
563. 普通决议
564. 特别决议
第4次分部 召开成员大会
565. 董事有权力召开成员大会
566. 成员有权力要求董事召开成员大会
567. 董事有责任召开由成员要求召开的成员大会
568. 成员有权力召开成员大会而由公司承担费用
569. 在无董事等的情况下成员有权力召开成员大会
570. 原讼法庭有权力命令召开成员大会
第5次分部 关于会议的通知
571. 召开成员大会所需的通知
572. 发出通知的方式
573. 在网站上发布成员大会的通知
574. 有权收到成员大会的通知的人
575. 向核数师发出成员大会的通知的责任
576. 成员大会的通知的内容
577. 成员大会的通知须列明增加董事薪酬的解释
578. 需作特别通知的决议
579. 意外漏发成员大会或决议的通知
第6次分部 成员陈述书
580. 成员有权力要求传阅陈述书
581. 公司有责任传阅成员陈述书
582. 传阅成员陈述书的费用
583. 要求不传阅成员陈述书的申请
第7次分部 会议的议事程序
583A. 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
584. 在2个或多于2个实体场地举行成员大会
585. 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
586. 成员大会主席
587. 在经延期的会议上通过的决议
第8次分部 在成员大会上表决
588. 表决的一般规则
589. 股份联名持有人的表决
590. 主席在举手表决中作出的宣布
591. 要求投票表决的权利
592. 主席有责任要求投票表决
593. 投票表决
594. 公司有责任在成员大会的会议议事纪录中记录投票结果
595. 就章程细则中关乎决定表决权利的条文而订的保留条文
第9次分部 代表及法团代表
596. 委任代表的权利
597. 成员大会通知须载有关于权利等的陈述
598. 委任代表等所需的通知
599. 以电子形式送交关于代表的文件
600. 由公司倡议发出的委任代表邀请书
601. 关于由公司发出的代表委任文书的规定
602. 由代表主持成员大会
603. 公司倡议的代表有责任按其委任文书指明的方式表决
604. 终止代表的权力所需的通知
605. 成员亲身表决对代表的权力的影响
606. 代表法人团体出席会议
607. 代表认可结算所出席会议
608. 关于章程细则赋予更广泛的权利的保留条文
第10次分部 周年成员大会
609. 释义
610. 举行周年成员大会的规定
611. 对不活动公司豁免举行周年成员大会的规定
612. 公司无须举行周年成员大会的情况
613. 免除举行周年成员大会
614. 撤销免除周年成员大会的决议
615. 成员有权力要求传阅周年成员大会的决议
616. 公司有责任传阅周年成员大会的决议
第11次分部 决议及会议的纪录
617. 公司只有一名成员时的书面纪录
618. 决议及会议等的纪录
619. 须于何处备存纪录
620. 查阅及要求文本的权利
621. 纪录作为决议等的证据
622. 某些决议等的登记或注册,及关于某些决议等的规定
第12次分部 对某类别成员的会议的适用范围
623. 对有股本的公司的某类别的股份的股份持有人的会议的适用范围
624. 对无股本的公司的某类别成员的会议的适用范围
第2分部 登记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除外)
第1次分部 导言
625. 释义
第2次分部 成员登记册
626. 释义
627. 成员登记册
628. 须于何处备存登记册
629. 公司只有一名成员的陈述
630. 成员索引
631. 查阅及要求文本的权利
632. 闭封成员登记册的权力
633. 原讼法庭更正登记册的权力
634. 信讬不得记入登记册
635. 在没有相反证据下登记册是证明
636. 成员登记支册
637. 备存登记支册
638. 在登记支册内登记的股份的交易
639. 中止登记支册
640. 关于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备存的登记支册的条文
第3次分部 董事登记册
641. 董事登记册
642. 查阅及要求文本的权利
643. 须登记的董事的详情
644. 保障某些详情免受查阅
645. 将董事的委任及更改通知处长的责任
646. 董事的披露责任
647. 处长须备存董事索引
第4次分部 公司秘书登记册
648. 公司秘书登记册
649. 查阅及要求文本的权利
650. 须登记的公司秘书的详情
651. 保障识别号码免受查阅
652. 将公司秘书的委任及更改通知处长的责任
653. 公司秘书的披露责任
第2A分部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第1次分部 导言
653A. 释义
653B. 执法人员
653C. 须登记人士
653D. 须登记法律实体
653E. 如何决定某人是否对适用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653F. 须登记更改
653G. 有关连人士
第2次分部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653H. 备存登记册
653I. 登记册的内容
653J. 将详情记入登记册——须登记人士
653K. 将详情记入登记册——须登记法律实体
653L. 何时可销毁登记册的记项
653M. 须于何处备存登记册
653N. 登记册所在的地方有所更改
第3次分部 适用公司进行调查及取得资料
653O. 释义
653P. 公司进行调查及取得资料的责任
653Q. 第653P(2)条所指的通知
653R. 第653P(3)条所指的通知
653S. 无须发出第653P条所指通知的情况
第4次分部 适用公司有责任保持资料更新
653T. 公司保持资料更新的责任
653U. 第653T条所指的通知
653V. 无须发出第653T条所指通知的情况
第5次分部 查阅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653W. 查阅登记册及要求登记册文本的权利
653X. 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等
653Y. 关于查阅登记册的原讼法庭命令
653Z. 关于复制或复印登记册的原讼法庭命令
第6次分部 杂项或相关事宜
653ZA. 通知的收件人须遵从根据第653Q、653R或653U条作出的规定
653ZB. 法律专业保密权
653ZC. 指定代表
653ZD. 原讼法庭命令更正登记册的权力
653ZE. 关于虚假资料的罪行
653ZF. 适用公司不会因知悉某些权利而受影响或就某些权利进行查讯
653ZG.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
653ZH. 关于第653J条的过渡条文
653ZI. 关于第653K条的过渡条文
653ZJ. 关于第653P条的过渡条文
653ZK. 关于第653S条的过渡条文
第3分部 公司纪录
654. 公司纪录的涵义
655. 公司纪录的形式
656. 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揑改的责任
657. 关于备存及查阅公司纪录以及提供文本或副本的规例
第4分部 注册办事处及公布公司名称
658.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659. 披露公司名称等的规定
660. 不作出所规定的披露的刑事后果
661. 不作出所规定的披露的民事后果
第5分部 周年申报表
662. 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
663. 对不活动公司豁免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
664. 周年申报表的内容
665. 提述周年申报表的解释
第13部 安排、合并及在进行收购和股份回购时强制购入股份
第1分部 导言
666. 释义
667. 有联系者
第2分部 安排及妥协
668. 释义
669. 本分部的适用范围
670. 原讼法庭可命令召开债权人或成员会议
671. 须向债权人或成员发出或提供说明陈述
672. 董事及受讬人须通知公司关于在安排或妥协下的利害关系等
673. 原讼法庭可认许安排或妥协
674. 补充第673(1)条的条文:对安排或妥协表示同意
675. 原讼法庭促成重组或合并的额外权力
676. 原讼法庭可命令支付讼费
677. 公司章程细则须随附原讼法庭命令
第3分部 同一集团内的公司的合并
678. 释义
679. 偿付能力陈述
680. 纵向合并
681. 横向合并
682. 合并的公司的董事须将建议合并一事通知有抵押债权人
683. 合并的公司的董事须就偿付能力陈述发出证明书
684. 合并的登记
685. 合并的生效日期
686. 在某些情况下原讼法庭可介入合并建议
第4分部 在作出收购要约后进行强制收购
第1次分部 导言
687. 释义
688. 本分部对可转换证券及债权证的适用
689. 收购要约
690. 没有传达等不阻止要约成为收购要约
691. 收购要约关乎的股份
692. 经修改的要约不得视为新要约
第2次分部 “强迫出售”
693. 要约人可发出通知表示全面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
694. 向少数股东发出的通知
695. 要约人全面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的权利
696. 有权全面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的要约人的责任
697. 公司须将要约人注册为股东
698. 公司须以信讬方式持有要约人支付的代价
699. 补充第698条的条文
第3次分部 “强迫购买”
700. 要约人可被要求全面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
701. 要约人须告知少数股东要求全面收购股份的权利
702. 向少数股东发出的通知
703. 少数股东要求要约人全面收购股份的权利
704.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须视为没有行使要求全面收购股份的权利
第5分部 在作出回购股份的公开要约后强制购入股份
第1次分部 导言
705. 释义
706. 本分部对可转换证券及债权证的适用
707. 公开要约
708. 没有传达等不阻止要约成为公开要约
709. 公开要约所关乎的股份
710. 经修改的要约不得视为新要约
711. 成员可发出通知表明不会提供股份供根据公开要约回购
第2次分部 “强迫出售”
712. 回购公司可发出通知表示全面回购少数股东的股份
713. 向少数股东发出的通知
714. 回购公司全面回购少数股东的股份的权利
715. 有权全面回购少数股东的股份的回购公司的责任
716. 回购公司须为通知所关乎的股份付款
717. 补充第716条的条文
第3次分部 “强迫购买”
718. 回购公司可被要求全面回购少数股东的股份
719. 回购公司须告知少数股东要求全面回购股份的权利
720. 向少数股东发出的通知
721. 少数股东要求回购公司全面回购股份的权利
第14部 保障公司或成员权益的补救
第1分部 导言
722. 释义
第2分部 对不公平地损害成员权益的补救
723. 释义
724. 原讼法庭何时可命令作出补救
725. 原讼法庭可命令作出的补救
726. 藉原讼法庭命令修改章程细则
727.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订立规则
第3分部 对于其他人就公司从事的行为作出的补救等
728. 第729条的适用范围
729. 原讼法庭可命令作出补救
730. 补充第729条的条文
第4分部 就对公司所作的不当行为提出衍生诉讼以寻求补救等
731. 释义
732. 公司的成员或有联系公司的成员可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
733. 原讼法庭所批予的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的许可
734. 有关行为获批准或追认并不禁止提出衍生诉讼
735. 未经原讼法庭许可法律程序不得中止或和解
736. 原讼法庭可撤销成员根据普通法提起的衍生法律程序等
737. 原讼法庭作出命令以及发出指示的一般权力
738. 原讼法庭可作出关于讼费的命令
第5分部 成员查阅公司的纪录
739. 释义
740. 原讼法庭可命令查阅纪录或文件
741. 保密
742. 法律专业保密权
743. 保障个人资料
第15部 被除名或撤销注册而解散
第1分部 除名
第1次分部 处长剔除不营运或不经营业务的公司的名称的权力
744. 处长可向公司送交查询信件
745. 处长须在某些情况下作出跟进
746. 处长可剔除公司的名称
第2次分部 在其他情况下除名
747. 处长在公司清盘时行事的责任
748. 原讼法庭可剔除不适宜清盘的公司的名称
第2分部 撤销注册
749. 释义
750. 申请撤销注册
751. 处长可撤销公司的注册
第3分部 已解散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杂项事宜
752. 已解散公司的财产归属政府
753. 卸弃已解散公司的财产
754. 卸弃的效力
755. 原讼法庭可作出归属命令
756. 已解散公司的董事等的法律责任持续
757. 处长可作为已解散公司的代表或清盘人的代表而行事
758. 前董事须备存已解散公司的簿册及文据6年
759. 原讼法庭将已解散公司清盘的权力
第4分部 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第1次分部 处长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760. 向处长申请将公司恢复注册
761. 批准申请的条件
762. 处长就申请作出决定
763. 处长可将因错误而撤销注册的公司恢复注册
764. 恢复注册的效果
第2次分部 藉原讼法庭命令而恢复注册
765. 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766. 申请须于何时提出
767. 原讼法庭就申请作出决定
768. 恢复注册的效果
第3次分部 补充条文
769. 在恢复注册时公司的名称
770. 公司须更改被禁用名称
771. 处长可指示公司更改相同或相似的名称等
772. 处长可在公司没有遵从指示时更改公司名称
773. 恢复注册对无主财物或权利的效果
第16部 非香港公司
第1分部 导言
774. 释义
775. 经核证副本
第2分部 注册
776. 某些非香港公司须申请注册
777. 非香港公司的注册
第3分部 增加、更改或停用法团名称
778. 公司须就增加、更改或停用名称或译名通知处长
778A. 第778条的补充条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因第820C条下的注册,而不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情况
779. 法团名称的注册
第4分部 对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的规管
780. 处长可藉送达通知规管法团名称或经批准名称的采用
781. 通知的效力
782. 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经核准名称的注册
783. 撤回通知
784. 针对送达通知的决定提出上诉
785. 更改经批准名称
第5分部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
786. 公司须将获授权代表的所需细节维持登记在公司登记册内
787. 终止授权
787A. 第787条的补充条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因第820C条下的注册,而不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情况
第6分部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报表及帐目
788. 公司须将周年申报表交付登记
788A. 第788条的补充条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因第820C条下的注册,而不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情况
789. 公司须将帐目交付登记
789A. 第789条的补充条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因第820C条下的注册,而不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情况
790. 董事可修改不符合某些规定的帐目
791. 如某些详情有所更改则公司须将申报表交付登记
791A. 第791条的补充条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因第820C条下的注册,而不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情况
第7分部 其他责任
792. (废除)
793.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将开始清盘一事等通知处长
794.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将不再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一事通知处长
795. 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获授权代表须将解散一事通知处长
第8分部 除名
796. 处长可向注册非香港公司送交查询信件
797. 处长须在某些情况下作出跟进
798. 处长可剔除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名称
799. 向处长申请将非香港公司恢复注册
800. 批准申请的条件
801. 处长就申请作出的决定
第9分部 杂项条文
802. 处长须备存董事索引
803. 送达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
804.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
805. 财政司司长可订立规例
805A. 披露非香港公司名称等的规定
805B. 不作出所规定的披露的刑事后果
第17部 并非根据本条例组成但可根据本条例注册的公司
第1分部 导言
806. 释义
第2分部 合资格公司的注册
807. 处长可将合资格公司注册
808. 对处长注册的权力的一般限制
809. 处长不得在未经成员同意下进行注册
810. 如无决议声明担保的款额则处长不得进行注册
811. 合资格公司须缴付注册费用
812. 处长须发出注册证明书
第3分部 注册的后果
813. 本分部的适用范围
814. 合资格公司的地位、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
815. 现有的法律程序继续进行
816. 现有的章程文件继续有效
817. 合资格公司可用章程细则替代不属法定的章程文件
818. 本条例适用于合资格公司
819. 第818(1)条的例外情况
820. 合资格公司更改章程的权力
第17A部 经迁册公司
第1分部 导言
820A. 释义
第2分部 注册
820B. 申请规定
820C. 处长考虑申请和进行注册
820D. 根据第820C条注册的效力
820E. 在成立地撤销注册
820F. 撤销在本条例之下的注册
第3分部 杂项或相关事宜
820G. 交付董事的书面同意
820H. 经迁册公司在根据第820C条注册后的申报责任
第18部 公司与外间的通讯
第1分部 导言
821. 释义
822. 为施行第828(3)、831(4)、833(6)及833A(10)条而指明的最短期间
823. 为施行第828(7)(a)、831(7)(a)及833(12)(b)条而指明的期间
824. 为施行第828(7)(b)、829(5)(a)、831(7)(b)及832(5)(a)条而指明的时间
825. 为施行第831(3)(b)(iii)及832(2)(b)条而指明的地址
826. 本部对向处长送交文件等的效力
第2分部 向公司送达文件
827. 送达文件
第3分部 由并非公司的人向公司作出的其他通讯
828. 电子形式的通讯
829. 印本形式的通讯
830. 其他形式的通讯
第4分部 由公司向另一人作出的其他通讯
831. 电子形式的通讯
832. 印本形式的通讯
833. 通过网站作出的通讯
833A. 在单次通知下视作已同意通过网站作出通讯
833B. 在何情况下,无需为第833及833A条的目的发出通知和提出要求,以及为该目的不视作已同意通过网站作出通讯
833C. 通过网站作出的通讯:要求电子形式的文件或资料的权利
834. 其他形式的通讯
835. 股份或债权证的联名持有人
836. 股份持有人去世或破产
837. 成员或债权证持有人可要求印本
第19部 调查及查讯
第1分部 导言
838. 释义
第2分部 由审查员调查公司的事务
第1次分部 导言
839. 释义
第2次分部 财政司司长委任审查员调查公司的事务
840. 应公司或成员的申请而委任审查员
841. 原讼法庭或财政司司长主动委任审查员
842. 审查员委任通知须交付处长
第3次分部 财政司司长向审查员作出指示的权力
843. 财政司司长在调查方面作出指示的一般权力
844. 财政司司长可就调查标的等方面作出指示
845. 财政司司长可指示终止或暂停调查
第4次分部 审查员的权力
846. 审查员可要求交出纪录及文件等
847. 审查员可要求交出董事帐目
848. 第846及847条的补充条文:要求解释等的权力
849. 审查员可就有联系法人团体行使权力
850. 审查员转授权力
第5次分部 审查员的辞职、罢免及更换
851. 审查员的辞职
852. 财政司司长撤销审查员的委任
853. 替代审查员的委任
854. 前审查员须移交文件等
第6次分部 审查员的报告
855. 审查员提交中期报告等
856. 审查员提交最终报告等
857. 中期报告或最终报告可涵盖有联系法人团体的事务
858. 审查员须将报告送交受影响的人等
859. 财政司司长须将审查员的报告送交原讼法庭存档
860. 财政司司长可将审查员的报告的文本送交有关调查的申请人等
861. 发表审查员的报告
862. 审查员的报告属证据
第7次分部 杂项条文
863. 没有遵从第4次分部等所指的要求等的罪行
864. 审查员可向原讼法庭申请就没有遵从第4次分部的要求一事进行研讯
865. 导致入罪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
866. 调查的开支
第3分部 财政司司长查讯公司的事务
867. 释义
868. 财政司司长可在何种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进行查讯
869. 财政司司长可要求交出纪录及文件等
870. 财政司司长可转授第869条所指的权力
871. 没有遵从第869条所指的要求等的罪行
872. 导致入罪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
第4分部 处长的查讯
873. 处长可要求交出纪录、文件等
874. 处长可转授第873条所指的权力
875. 没有遵从处长根据第873条施加的要求等的罪行
876. 导致入罪的证据在法律程序中的使用
第5分部 第2、3及4分部的补充条文
第1次分部 适用于第2及3分部的补充条文
877. 裁判官的手令
878. 高级人员须在因调查等而提起的检控中提供协助
879. 关乎指明材料的法律程序
880. 保密
881. 获准许的披露及限制
882. 关于保密规定的罪行
第2次分部 适用于第2、3及4分部的补充条文
883. 释义
884. 关于某些披露的保障
885. 对举报人的保障等
886. 法律专业保密权
887. 豁免承担法律责任
888. 交出资讯系统内的资料等
889. 声称对纪录或文件拥有的留置权
890. 文件的销毁
891. 查阅被检取的纪录或文件等
第6分部 公司委任某人调查公司的事务
892. 公司委任某人调查公司的事务
893. 原讼法庭可研讯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没有面见获委任的人一事等
894. 获委任的人提交的报告
第20部 杂项条文
第1分部 杂项罪行
895. 关于虚假陈述的罪行
896. 关于不恰当使用“Limited”或“有限公司”等的罪行
第2分部 关乎调查或执法措施的杂项条文
897. 怀疑发生罪行时原讼法庭可命令查阅或交出纪录或文件
898. 藉原讼法庭命令强制执行规定
899. 处长可向涉嫌违例者发出通知,提出在某些条件符合下可不起诉
900. 展开法律程序的时效
901. 罚款的运用
第3分部 关乎公司的高级人员或核数师的不当行为的杂项条文
902. 释义
903. 原讼法庭可在关于不当行为的法律程序中向公司的高级人员等给予宽免
904. 原讼法庭可应公司的高级人员等的申请就不当行为向该人员给予宽免
第4分部 其他杂项条文
905. 公司提出诉讼的讼费等
906. 关于私人检控的保留条文
907. 关于享有保密权通讯的保留条文
908. 采用无纸化方式持有及转让股份及债权证
909. 订立规例的权力
910. 关于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的补充条文
911. 财政司司长及处长可修订附表
第21部 相应修订、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第1分部 相应及相关修订
912. 对成文法则的修订
第2分部 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913. 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914. 保留条文的延伸效力
915. 关于虚假陈述的罪行
916. 展开法律程序的时效
917. 罚款的运用
918. 关于私人检控的保留条文
919. 关于特权通讯的保留条文
第3分部 补充条文
920. 本部等不减损第1章第23条的效力
921. 法律的持续有效
附表1 母企业及附属企业
附表2 法团成立表格的内容
附表3 为第361至366A条指明的归类条件
附表4 会计披露
附表5 董事报告的内容:业务审视
附表5A 对适用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附表5B 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附表5C 额外事项
附表6 周年申报表须载有的资料及周年申报表须随附的文件
附表6A 迁册表格须载有的资料及陈述
附表6B 经迁册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
附表6C 迁册表格须随附的文件
附表7 在某些条件下可不就之提起法律程序的罪行
附表8 关乎采用无纸化方式持有及转让股份及债权证的修订
附表9 对《公司条例》(第32章)及其附属法例的相应及相关修订
附表10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11 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附表12 为第2(5C)(c)条而指明的条文
👍 点赞
0
⭐ 收藏
🔗 分享
← 上一篇
《香港税务条例——第4部:利得税》
下一篇 →
销售返利财税处理全解
评论(0)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