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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柳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控股股东为山西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32.58%的表决权。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后合计持股52.92%,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公司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是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有效执行。(2)本次发行方案及有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请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申请人律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十二条相关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分析申请人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要求、申请人的公司治理规范性,并对是否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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