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种情形免征增值税
| 18种情形免征增值税 | |||
| 序号 | 免征增值税情形 | 适用行业 | 操作要点 |
| 1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 仅“自产”农产品免税,外购再销售不适用;需留存自产证明(如土地承包合同、养殖记录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医药制造业、药品批发/零售业 | 需单独核算免税销售额;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需分开核算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3 | 古旧图书 | 出版物零售、收藏行业 | 指收购的旧书、古籍,不包括新书;需留存收购凭证或来源证明;个人销售古旧图书同样适用。 |
| 4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 | 需向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仅限“直接用于”科研、试验、教学的设备;设备后续转让或改变用途需补缴税款。 |
| 5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公益援助、涉外合作行业 | 需取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的援助证明文件;由海关审核确认免税资格;援助物资仅限无偿使用,不得转售。 |
| 6 |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残疾人福利机构、助残服务行业 | 需提供残疾人组织的资质证明;进口物品仅限残疾人专用(如轮格、助听设备等);需向海关提交专用物品清单。 |
| 7 | 自然人销售的自已使用过的物品 | 个人二手物品交易 | 仅限个人自用的物品(如家具、家电等);销售单位或经营性物品不适用;无需备案,直接享受税。 |
| 8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 养老托育服务业、残疾人福利业 | 需取得《养老机构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资质;育养服务收入需单独核算;兼营应税服务的需分开核算。 |
| 9 |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居民服务业(婚介、殡葬) | 需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如殡葬服务资质);服务收入需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开核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0 |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 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 | 仅限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企业雇佣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不适用;需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 证;服务收入需单独核算。 |
| 11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医疗服务业 | 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服务需在核准的诊疗范围内;药品、器械销售等非医疗服务需正常缴税。 |
| 12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 教育服务业(学历教育、非学 历教育) | 学历教育(如中小学、大学)全免,非学历教育需区分情形;需取得《办学许可证》;培训费、住宿费等收入需单独核算。 |
| 13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教育辅助服务业 | 仅限在校学生个人提供的服务;需留存学生身份证明、学校证明;企业雇佣学生实习的收入不适用。 |
| 14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 农业服务业 (农机服务、植保服务、农业保险) | 服务需针对农业生产活动;技术培训需与农业相关(如农机操作培训);需留存服务合同或农户证明。 |
| 15 |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 畜牧、水产服务业 | 仅限配种、防疫等技术服务,销售动物不适用;需提供服务记录或农户确认单;个人提供该服务同样免税。 |
| 16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 文化体育业(文博场馆、美术 馆、图书馆) | 仅限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商业展览、演出门票不适用;门票收入需单独核算;需取得文化场馆资质证明。 |
| 17 |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宗教文化服务业 | 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门票收入需用于场所维护或宗教活动;商业性活动门票不适用。 |
| 18 |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 保险业(出口信用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 仅限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内销货物保险不适用;需单独核算免税保费收入;需留存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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