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同、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 141号,随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5年、201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相除资格确认工作通如下。
一、关于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
(一)对在省民政厅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登记地民政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其公益性提出复核建议,并由设区市民政局将名单统一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省民政厅。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相除资格。
二、关于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一)对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供相应年度的公益活动情况 (见附件2),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同和省民政厅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 对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登记地民政局对基2014年度和2015年度公益活动情况(见附件2)进行采集,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其年度检查、评信等情况提出复核建议,于10月31日前将公益活动情况表和复核建议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结会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各级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加大政策业务宣传力度,加强部门会商和工作协调,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税务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发现确有不符合条件或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民政厅
2016年9月28日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情况表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相关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27号)精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作为非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为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 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合理调整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予以取消,即《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60号)第六条、第七条停止执行,改由财政、税务、 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 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 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 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 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 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 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三、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 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后续管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公 益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的力度。在社会组织监督检 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建立公益性社会团体信 息公开制度,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 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建立部门 会商、协调机制,切实将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 事项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2
江苏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情况表
( 年)
| 公益性社会团体名称 | 登记成立 时间 | ||||||||||
| 基金会性质(公募/非公募) | 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代码 | ||||||||||
| 登记管理机关 | 业务主管 单位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住 所 | 邮政编码 | ||||||||||
| 宗 旨 | | ||||||||||
| 业务范围 | | ||||||||||
| 公益活动领域 |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具体描述为: | ||||||||||
| 符合税法 相关规定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是;□否 | |||||||||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否 | ||||||||||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社会团体所有 | □是;□否 | ||||||||||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社会团体设立目的的公益事业 | □是;□否 | ||||||||||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否 | ||||||||||
|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否 | ||||||||||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否 | ||||||||||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 □是;□否 | ||||||||||
| 登记活动资金(基金会除外) | 万元 | 净资产 (基金会除外) | 万元 | ||||||||
| 行政处罚 (近三年) | ××××年 | □是;□否 | |||||||||
| ××××年 | □是;□否 | ||||||||||
| ××××年 | □是;□否 | ||||||||||
| 年度检查 (近二年) | ××××年度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加 | |||||||||
| ××××年度 |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加 | ||||||||||
| 社会组织评估 | 评估等级 | | |||||||||
| 评估结果公布时间 | | ||||||||||
| 评估结果有效期 | | ||||||||||
| 公益支出情况 (填写近三年情况,除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填写) | 项目年度 | 总收入 (人民币元) | 总支出 (人民币元) | 公益活动支出(人民币元) | 公益活动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 | 公益活动支出占本年总支出的比例 | |||||
| ××××年 | ―― | ―― | ―― | ―― | |||||||
| ××××年 | % | % | |||||||||
| ××××年 | % | % | |||||||||
| ××××年 | ―― | % | % | ||||||||
| 本社会团体承诺:以上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社会团体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登记地民政局复核建议: (盖章) 年 月 日 | |||||||||||
| 省民政厅初审建议: (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