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现将优化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手续办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事项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事项名称规范为“申请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为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明确受理条件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开工手续且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因其属于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附件1)。
施工期限在中考、高考期间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
三、实施承诺制度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须提交《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附件2),并应在《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中作出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承诺内容应真实、准确、有效,接受社会监督。
四、压缩办理时限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时限由原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发放《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告知本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公告。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时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况或未落实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施工作业项目进行夜间施工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收回《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并将收回情况告知本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六、文件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docx
2.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 本人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填报的《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企业此次申请《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企业和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工程项目名称 | |||
| 开工手续编号 | 工程地址 | ||
| 建设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施工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 ||
| 工程规模 | 在施部位 | ||
| 申请类型 | £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 | ||
| £生产工艺要求须连续作业 | |||
| £其他特殊需要(主要指因政策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在昼间进行作业的) | |||
| 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 | |||
| 工程项目周边噪声 敏感建筑物的情况 | 1.须说明工程项目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种类、数量等; 2.须说明工地场界与工程项目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位置关系; 3.须说明检测机构测定的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标注受影响范围的居住建筑。 (可另附图说明) | ||
| 可能产生噪声 的施工作业 | | ||
| 可能产生噪声 的设备、设施 | | ||
| 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控制承诺 | |||
|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已将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已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测定并出具《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 三、已依据《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检测报告》测定结果和现场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并依据《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须补偿居民范围确认单》与实际居住人签订《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补偿协议》。 四、将依据已签订的《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补偿协议》,按时、足额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内居民发放补偿费用,并保留发放记录。 五、........ 我单位承诺上述内容真实、准确、有效,不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的情况。承诺内容中涉及的相关材料,我单位将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提供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我单位同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