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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严重异常波动,是指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交易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所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按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会员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规则,制定本指引。”

五、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正文第一段修改为:“为了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六、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541号)、《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51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市新股发行上市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7〕351号)3件业务规则。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2023年修订)》等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深证上〔2022〕18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5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深证上〔2020〕5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深证会〔2021〕588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2023年修订)(已废止)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3年修订)(已废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2023年修订)

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2023年修订)(已废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202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及监督管理等事宜,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第四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创业板股票交易行为的管理,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积极配合、协同本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

第五条 本所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违反本细则的投资者、会员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章 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下列类型:

(一)虚假申报;

(二)拉抬打压股价;

(三)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四)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

(五)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条 本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对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投资者的创业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多次实施的,本所可以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第八条 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及占比等合并计算。

第九条 投资者的申报和成交按照单只股票计算,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申报或者成交时,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第二节 虚假申报

第十条 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五)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六)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第十二条 连续竞价阶段3次以上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七)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八)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内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九)申报后撤销申报,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连续竞价阶段2次以上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 以上。

第三节 拉抬打压股价

第十四条 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四)股票开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在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数量占期间市场该价格有效申报总量的10% 以上。

第十六条 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二)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股票涨(跌)幅4%以上。

第十七条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股票涨(跌)幅3%以上。

第四节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

第十八条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第二十条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三)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四)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第五节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

第二十一条 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二)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第二十三条 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交易;

(二)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第六节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第二十四条 严重异常波动,是指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交易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本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三章 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在创业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对其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约见谈话;

(四)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盘中暂停当日交易;

(七)盘后限制交易;

(八)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九)本所对投资者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按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三)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四)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

(五)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盘后限制交易,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未按本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对会员及其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是指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二)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是指数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比例或者占比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

(四)反复多次,是指同一交易日同类型异常交易行为实施3次以上;

(五)“以上”“内”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六)实际控制,是指通过股权、协议、委托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对某个账户的交易活动作出决策或者导致形成决策的权利;

(七)涉嫌关联,是指多个证券账户在开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交易行为趋同性或者交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关联。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深证上〔2020〕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5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2023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

《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

(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 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原《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不再适用。

本指南发布前,投资者已经按《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规定签署过风险揭示书的,无需重新签署。

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应当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股票交易规定和被实施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风险警示股票。

(二)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和其他风险警示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四)投资者在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

(五)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 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者多个证券公司的不同证券营业部的买入数量、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一)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及时从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二)风险警示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开展经纪业务的会员应当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面临的风险。《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在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退市相关规则、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规定和进入退市整理期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买入退市整理股票。

(二)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可能为以下原因:交易类原因、财务类原因、规范类原因、重大违法或者公司主动终止上市。因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投资者应当知悉相关股票终止上市的原因,注意相关风险。

(三)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后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 “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行情揭示可能与其他股票不同。

(四)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价格波动幅度可能较大,投资者应当注意价格大幅波动风险。

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制度,投资者应当了解盘中临时停牌相关规定。

(一)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投资者买入后可能因无法在股票终止上市前及时卖出所持股票而导致损失。

(二)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仅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股票将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退市整理股票的剩余交易日和最后交易日,否则有可能错失卖出机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一)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间发布的提示性公告,及时从上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二)按照现行规定,除触及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公司外,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但须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能否重新上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九、退市整理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废止和修改,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各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风险揭示书》中对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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