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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2025年修订)

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 D 字头账户,是本公司为上市公司首发前股东设定的挂账编号,该编号由前 3 位字母 D 与后 7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 DDD1234567”,该编号所对应的股东名称为全称或简称。

二、D 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工作由上市公司负责,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审核确认首发前股东身份和其持有的股权,指导股东开立深市 A 股证券账户,向本公司提交股东确权相关资料,为股东申请办理 D 字头账户补登记。

三、首发前股东已有深市 A 股证券账户的,无需重新开户;没有深市 A 股证券账户的,需到本公司开户代理机构(名单详见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机构资料查询)办理开户手续,开户申请资料请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官网—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

四、上市公司申请办理 D 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需针对不同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一)股东主体资格存续

1、对于股东 D 字头账户资料完整且未发生变更的,即 D 字头账户资料中的账户名称、证件号码与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内容完全一致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 D 字头账户补登记申请表》;

(2)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需签字);

(3)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2、对于股东 D 字头账户资料完整,但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上市公司需提交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 D 字头账户补登记申请表》;

(2)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需签字);

(3)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涉及股东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和号码变更时提供,其中属于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由 15 位升至 18 位且符合身份证号码升位规则的无需提供;属于法人股东申请将“三证合一”前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信息核查系统”核查机构变更前与变更后的证照是否属于同一机构,并使用核查截屏替代变更证明文件,核查截屏需加盖法人股东的公章)。

3、对于股东 D 字头账户资料不完整,或有错误的情况,上市公司需提交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 D 字头账户补登记申请表》;(2)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需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需签字);

(2)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3)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有);

(4)股权认购证明等能够证明股份权属的资料。无法提供股权认购证明等资料的,可通过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公证机构等确认股份权属,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①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股份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

③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股份权属的,需提供关于股份权属的公证书;

④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股份权属确认文件。

(二)股东主体资格已不存在

此类股东无法再开立深市 A 股证券账户,但是继承其权利义务、有权处置其股份的机构或个人仍有转让股份的需要。对于这种情况,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申请,先按照该股东注销(或死亡)前的详细股东资料将 D 字头账户信息补充完整,然后办理股权过户。

1、上市公司需提交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上市公司 D 字头账户补登记申请表》;

(2)过入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过入方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法人需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字);

(3)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上市公司公章);

(4)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有);

(5)原股东主体资格状态证明文件:

①原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但尚未注销的,需提供证明原法人已处于解散状态的文件(如股东会决定原法人解散的决议,有权机关责令公司关闭、撤销的文件,法人破产裁定、解散判决文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等);

②原法人已依法注销的,需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注销的证明文件(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或调档查询文件等);

③原股东为自然人的,无需提供死亡证明。

(6)股份权属证明文件:

①法人采取依法清算的,申请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清算报告(要求具有关于股份资产分配的方案,包括承继方姓名,拟分配股份的证券代码或简称、数量等)。如清算报告未明确股份归属事宜,申请双方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依据清算报告签署的股份过户协议(协议中要求具有股份资产分配的条款,包括转让股份的证券代码或简称、数量;协议中具有本次转让事由的相关表述,包括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等);

②法人采取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或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裁定认可的清算报告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中要求明确股份的归属、承继方的姓名等);

③如法人处于解散状态且尚未注销,或是已经注销,但因为各种历史原因无法进行清算或司法程序的,由过入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协助查清相关历史事实,出具公证书明确股份归属,公证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法人资格状态(已解散或是已注销),以及法人未进行清算的事实;具有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理情况的相关表述;明确股份资产的归属情况,明确承继方属于原法人的股东、债权人,或是公司合并中的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新设分立后的新设公司等(不得为其他第三方);列明承继方姓名、证券代码或简称、数量等信息。

④对于原股东为自然人的,可通过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公证机构等确认股份权属。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股份权属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一审判决书(需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生效证明)、二审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需一并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证明或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法院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的,需提供调解协议原件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确认文书;通过公证机构公证股份权属变更行为的,需提供继承公证书。

(7)涉及清算组织(含合伙企业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清算组织备案文件或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文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证明书,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对上市公司的授权委托书。

(8)涉及国有股东等须经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三)对于上市公司无法确认的股东及其持有的股权情况,本公司只依据司法机关的裁决,办理股份过户,具体请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官网—法律规则—业务规则—其他— 深圳市场)。

五、办理流程:

(一)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规定,审核股东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寄至本公司。为防止遗失,请上市公司将重要凭证复印留存。

(二)本公司于收到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本公司审核通过后,对于股东主体资格存续的,将股份补登记至股东深市 A 股证券账户,股东无需缴纳过户费和印花税;对于股东主体资格不存续的,将股份补登记并过户至股权承继方的深市 A 股证券账户,过入方需缴纳全部非交易过户费和印花税(税费标准见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

本公司审核不通过的,将原因反馈给上市公司,并返还申请材料。

(三)涉及非交易过户费和印花税的,本公司向上市公司出具收费通知,请上市公司通知相关股东及时付款。

(四)本公司将补登记结果反馈上市公司。

六、业务表单下载地址:

本指南所用表单样式请见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 业务资料—业务表格—深圳市场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D 字头账户补登记业务申请表单》。

七、本公司通讯地址:

收件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行人业务部(D 字头补登记业务)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深交所广场 25 楼

邮 编:518031

电话:0755-2189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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