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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ISP)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ISP)运作指引

(中国结算业〔2025〕2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5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参与人管理..........................................................................................3

第三章平台投资组合......................................................................................6

第四章平台组合投资账户..............................................................................9

第五章公募基金投资....................................................................................10

5.1 概述.....................................................................................................10

5.2 账户类业务.........................................................................................11

5.3 交易类业务..........................................................................................12

5.4 其他信息.............................................................................................13

第六章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管理............................................................... 13

6.1 概述.....................................................................................................13

6.2 投管人办理对应关系建立业务........................................................ 14

6.3 投管人办理对应关系取消业务........................................................ 15

6.4 投管人办理对应关系查询业务........................................................ 16

6.5 销售机构办理对应关系查询业务.................................................... 16

第七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undInstitutions Service Platform, 以下简称 FISP 平台)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投资者直销服务平台(FISP)运作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所称 FISP 平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授权,建设并运营的为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业务参与机构提供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等服务的行业性服务平台。

1.3 公募基金业务参与机构向本公司申请成为 FISP 平台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以及参与人使用 FISP 平台提供的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服务开展公募基金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

1.4 FISP 平台通过接口、网站等方式为参与人提供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服务。

参与人应当及时处理通过 FISP 平台流转的信息,并确认其处理状态。对于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处理的信息,FISP 平台有权将其状态置为已过期,不再按照既有流程进行流转、处理。

第二章 参与人管理

2.1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签订 FISP 平台相关服务协议,申请成为参与人。

2.2 FISP 平台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设置了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投管人)、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等角色。拟以自营资金或者受托管理的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投管人角色权限;具有托管资质的机构可以申请开通托管人角色权限;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开通管理人角色权限;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可以申请开通销售机构角色权限。

参与人角色权限开通后,FISP 平台为其配发角色代码。

2.3 参与人申请加入平台、开通角色和业务权限、设置接入方式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申请表;

(二)业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开通角色);

(三)测试报告(开通业务权限);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参与人申请加入平台的,应当开通一个或者多个角色权限,为各角色分别设置一种或者多种接入方式,并分别开通所需业务权限。

2.4 参与人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基本信息变更。参与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5 参与人不再使用 FISP 平台的,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角色注销或者退出平台。参与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角色注销/退出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6 参与人申请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确保相关申请材料中的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2.7 FISP 平台每日向投管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发送参与人名单,包括 FISP 平台中所有参与人的名称、角色类型、角色代码等。

第三章 平台投资组合

3.1 投管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 FISP 平台中为其自营资金或者受托管理的资产创建对应的一个或者多个平台投资组合(以下简称平台组合),并使用平台组合通过 FISP 平台开展相关业务。

3.2 投管人可以申请办理平台组合的创建、信息变更、注销等。投管人应当确保平台组合相关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托管人应当对投管人发起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核。

3.3 FISP 平台以平台组合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创建该平台组合的投管人角色代码作为平台组合唯一性的判断依据。一个投管人不得创建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完全一致的多个平台组合。

3.4 投管人为平台组合维护了托管人信息的,FISP 平台按照有托管人模式处理,平台组合相关信息应当由托管人审核。

平台组合对应的资产没有托管人,或者在平台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无需托管人参与的,投管人可以不维护托管人信息,FISP 平台按照无托管人模式处理。

3.5 平台组合创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投管人向 FISP 平台发送平台组合创建申请,其中应当包含平台组合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投资者类型、银行账户、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FISP 平台对投管人申请创建的平台组合进行唯一性检查。检查不通过的,该笔申请做失败处理。检查通过的,无托管人模式下,FISP 平台将平台组合代码发送给投管人,平台组合创建成功;有托管人模式下,FISP 平台将平台组合创建申请发送给托管人。

(三)托管人对平台组合创建申请进行审核,并向 FISP 平台发送审核结果。

(四)FISP 平台将托管人审核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审核通过的,FISP 平台将平台组合代码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平台组合创建成功。

3.6 平台组合信息变更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投管人向 FISP 平台发送平台组合信息变更申请。对于平台组合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FISP 平台对变更后的平台组合进行唯一性检查。检查不通过的,该笔申请做失败处理。

(二)检查通过的,FISP 平台根据信息变更内容进行以下处理:

对于平台组合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投资者类型、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发生变更的,无托管人模式下, FISP 平台将变更后的平台组合信息发送给投管人,平台组合信息变更成功;有托管人模式下,FISP 平台将平台组合信息变更申请发送给托管人。

对于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FISP 平台将变更后的平台组合信息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如有),平台组合信息变更成功。

(三)托管人对平台组合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向FISP 平台发送审核结果。

(四)FISP 平台将托管人审核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审核通过的,FISP 平台将变更后的平台组合信息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平台组合信息变更成功。

3.7 平台组合托管人变更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投管人向 FISP 平台发送平台组合托管人变更申请。

(二)FISP 平台根据托管人变更内容进行以下处理:

对于更换托管人,或者从无托管人模式变更为有托管人模式的,FISP 平台将平台组合托管人变更申请发送给拟变更的新托管人;对于从有托管人模式变更为无托管人模式的,FISP 平台将平台组合托管人变更申请发送给变更前的原托管人。

(三)托管人对平台组合托管人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向FISP 平台发送审核结果。

(四)FISP 平台将托管人审核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审核通过的,FISP 平台将变更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平台组合托管人变更成功。

对于更换托管人的,FISP 平台将变更结果同时发送给原托管人和新托管人;对于无托管人模式变更为有托管人模式的, FISP 平台将变更结果发送给新托管人;对于有托管人模式变更为无托管人模式的,FISP 平台将变更结果发送给原托管人。

3.8 平台组合注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投管人向 FISP 平台发送平台组合注销申请。

(二)无托管人模式下,FISP 平台将注销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平台组合注销成功;有托管人模式下,FISP 平台将平台组合注销申请发送给托管人。

(三)托管人对平台组合注销申请进行审核,并向 FISP 平台发送审核结果。

(四)FISP 平台将托管人审核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审核通过的,FISP 平台将注销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平台组合注销成功。

第四章 平台组合投资账户

4.1 平台组合投资账户(以下简称投资账户)是指在 FISP 平台中与平台组合建立了关联关系的“基金账户+交易账户”。

4.2 投管人可以申请办理投资账户导入。投管人应当确保投资账户相关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销售机构应当对投管人发起的上述申请进行审核。

托管人可以接收其托管资产对应的平台组合所关联的投资账户导入信息。

4.3 投资账户导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投管人向 FISP 平台发送投资账户导入申请,其中应当包含平台组合代码、基金账户号码、销售机构角色代码等信息。

(二)FISP 平台将投资账户导入申请发送给销售机构。

(三)销售机构对投资账户导入申请进行审核,并向 FISP 平台发送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销售机构应当发送其确认后的账户资料,其中应当包含 TA 代码、基金账户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交易账户号码等。

(四)FISP 平台将销售机构审核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如有)。审核通过的,FISP 平台记录投资账户信息,并建立该投资账户与平台组合的关联关系,投资账户导入成功。

第五章公募基金投资

5.1 概述

5.1.1 参与人可以通过 FISP 平台开展平台组合投资公募基金相关业务,包括账户类业务、交易类业务、份额对账、基金行情等。FISP 平台为上述业务提供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服务。

5.1.2 投管人可以为其创建的平台组合申请办理账户类、交易类业务,并可以接收份额对账、基金行情等信息。

销售机构应当对投管人发起的上述业务申请进行处理,并及时发送份额对账、基金行情等信息。

托管人可以接收其托管资产对应的平台组合相关的账户类、交易类业务以及份额对账信息,并可以接收基金行情等信息。

5.2 账户类业务

5.2.1 账户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账户注册、交易账户开立、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注销等。

5.2.2 账户类业务申报和受理流程如下:

(一)投管人向 FISP 平台发送账户类业务申请,其中应当包含平台组合代码、销售机构角色代码等信息。

(二)FISP 平台将账户类业务申请以及相关平台组合信息发送给销售机构。

(三)销售机构对账户类业务申请进行审核,并向 FISP 平台发送受理结果。

(四)FISP 平台将销售机构受理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如有)。

5.2.3 FISP 平台每日汇总当日发生的所有账户类业务信息,发送给相关的投管人、销售机构和托管人(如有)。

5.2.4 账户类业务办理完成后,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向 FISP 平台发送账户类业务回报数据。对于投资账户,未通过 FISP 平台办理的相关账户类业务,其回报数据应当一并发送。

FISP 平台将账户类业务回报数据发送给相关的投管人和托管人(如有)。

5.2.5 FISP 平台根据销售机构发送的账户类业务回报数据完成相关投资账户导入处理,或者更新相关投资账户信息。

5.3 交易类业务

5.3.1 交易类业务包括认购、申购、定额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修改分红方式等。

5.3.2 交易类业务申报和受理流程如下:

(一)投管人向 FISP 平台发送交易类业务申请,其中应当包含平台组合代码、基金账户号码、交易账户号码、销售机构角色代码等信息。

通过 FISP 平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当日或者次日,投管人发起认购、申购、定额申购、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的,可以不提供基金账户号码。

(二)FISP 平台将交易类业务申请发送给销售机构。对于认购、申购和定额申购业务,FISP 平台同时将业务申请发送给托管人(如有)。

(三)销售机构对交易类业务申请进行审核,并向 FISP 平台发送受理结果。

(四)FISP 平台将销售机构受理结果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如有)。

5.3.3 FISP 平台每日汇总当日发生的所有交易类业务信息,发送给相关的投管人、销售机构和托管人(如有)。

5.3.4 交易类业务办理完成后,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向 FISP 平台发送交易类业务回报数据。对于投资账户,未通过 FISP 平台办理的相关交易类业务,以及份额强制调整、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分红、强制赎回等业务,其回报数据应当一并发送。

FISP 平台将交易类业务回报数据发送给相关的投管人和托管人(如有)。

5.4 其他信息

5.4.1 对于投资账户,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向 FISP 平台发送份额对账信息,包括持仓份额、分红数据等。FISP 平台将份额对账信息发送给相关的投管人和托管人(如有)。

5.4.2 销售机构可以向 FISP 平台发送基金行情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和代码、基金净值、交易状态和销售限额等。FISP 平台将基金行情信息发送给投管人和托管人。

第六章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管理

6.1 概述

6.1.1 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是指投资者在本公司统一账户平台为其持有的 A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以下统称场内证券账户)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中国结算TA)开立的基金账户之间建立的对应关系。

FISP 平台为参与人与本公司统一账户平台之间的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相关业务提供电子信息流转与管理服务,包括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建立(以下简称对应关系建立)、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取消(以下简称对应关系取消)、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查询(以下简称对应关系查询)等。

6.1.2 投管人可以为其创建的平台组合所开立的基金账户申请办理对应关系建立、取消等业务,可以为其管理的产品所开立的基金账户申请办理对应关系查询业务。

销售机构可以为其客户开立的基金账户申请办理对应关系查询业务。

6.2 投管人办理对应关系建立业务

6.2.1 投管人通过 FISP 平台申请办理对应关系建立业务的场内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内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均为非注销状态;

(二)场内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的客户类别(个人/机构标志)均为产品;

(三)场内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均未建立对应关系;

(四)中国结算 TA 开立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号码前两位为“99”)仅可与沪市 A 股账户或者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中国结算 TA 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号码前两位为“98”)仅可与深市 A 股账户或者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

(五)场内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名称包含基金账户所属平台组合的名称;

(六)基金账户的证件号码包含场内证券账户的证件号码。

6.2.2 对于场内证券账户与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下统称身份信息三要素)一致的,在满足 6.2.1 中各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基金账户已在投资账户信息中维护;

(二)基金账户所属平台组合维护了托管人信息。

6.2.3 对于场内证券账户与基金账户的身份信息三要素不一致的,在满足 6.2.1 中各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基金账户已在投资账户信息中维护;

(二)基金账户所属平台组合的产品类型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他产品类型。

6.3 投管人办理对应关系取消业务

6.3.1 投管人通过 FISP 平台申请办理对应关系取消业务的场内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基金账户已在投资账户信息中维护;

(二)基金账户所属平台组合维护了托管人信息,且该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名称包含平台组合名称,基金账户的证件号码包含场内证券账户的证件号码。

6.3.2 投管人通过 FISP 平台办理对应关系取消业务的,应当自行核实相关账户是否存在跨系统转托管在途业务,FISP 平台不对相关账户是否存在跨系统转托管在途业务进行检查。

6.4 投管人办理对应关系查询业务

6.4.1 投管人可以通过 FISP 平台查询其管理的产品所开立的基金账户是否已建立了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以及与该基金账户建立了对应关系的证券账户号码、身份信息三要素等信息。

6.4.2 投管人申请办理对应关系查询业务,应当提供基金账户号码。如相关基金账户未在投资账户信息中维护,投管人还应当提供该基金账户在中国结算 TA 中登记的身份信息三要素等信息。

6.5 销售机构办理对应关系查询业务

6.5.1 销售机构可以通过 FISP 平台查询其客户开立的基金账户是否已建立了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以及与该基金账户建立了对应关系的证券账户号码。

6.5.2 销售机构应当确保所查询的基金账户已绑定了在该销售机构处开立的交易账户,且交易账户状态正常。

6.5.3 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对应关系查询业务,应当提供基金账户号码、该基金账户在中国结算 TA 中登记的身份信息三要素以及个人/机构标志等信息。

第七章附则

7.1 除特殊说明外,本指引中所述日均指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7.2 FISP 平台相关服务费用按照本公司费用标准收取。

7.3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7.4 本指引自 2025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本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发布的《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登记结算支持平台业务指引(试行)》,以及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服务平台受理开放式基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相关业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基金账户注册是指在已开立的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建立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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