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解析
问题摘要: 我公司因经济纠纷经法院调解,诉讼费由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且已由我公司先行垫付并取得法院开具的票据。请问我公司能否凭该票据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方公司应如何进行处理?
解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由多方共同承担且属于“非应税劳务”的支出,在采取分摊方式支付时,可凭合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就所述诉讼费而言,因其属于法院依法收取的规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适用“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则。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你公司(实际支付方)税前扣除凭证 你公司可凭以下资料作为诉讼费分摊部分的税前扣除凭证: 法院开具的缴款书或专用收据(原件); 自制的费用分割单(需注明费用项目、总金额、分摊方式、各方承担金额等信息);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或相关条款摘录。
2、对方公司(共同承担方)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公司凭你公司开具的《费用分割单》,连同《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诉讼费分担方式的相应部分,作为其承担部分的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取得法院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补充说明: 在实务操作中,建议完整保留法院文书、支付凭证、分割单及相关沟通记录,以证明费用分摊的真实性与合理性,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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