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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35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提高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按照国家 “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的要求,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 号)的有关规定,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类区 失业保险金标准(元 / 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参考 适用地区
一类 1503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类 1350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及玉龙县、德钦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类 1215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其他各县。
说明:2018 年 6 月 26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 号)规定:“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我省 27 个深度贫困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计发,现继续执行。

二、调整时间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今后如遇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在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之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准确按时足额发放。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各州、市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0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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