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本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其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级次实行市、区分级认定:
经本市市级以上(含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对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详见附件1,下同),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设立或登记当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2,下同),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填报《申请报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对提出申请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审核,对初步审核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市税务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上述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认定名单在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公布。
经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对照《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设立或登记当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底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区财政局对上述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经审核认定的名单(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审核认定名单分别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非营利组织应按本通知规定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对在设立或登记次年1月3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核认定以前年度的免税资格。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的时间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即期满后次年的6月30日前。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复审结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报告,以及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进行复核(其中: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发生税务迁移的,由迁入地财税部门负责,下同)。
对复核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程序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区财政局将复核结论(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复核结论分别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工作,由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税部门实施。各级财税部门应与同级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就非营利组织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发现已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规定情况的,应启动取消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程序,审核相应证明材料,并按管理权限及时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进行确认,对确认取消资格的,取消结论分别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各区财税部门应将取消结论(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抄报市税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3.申请报送材料清单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5年11月5日
附件1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2025版)
非营利组织名称(盖章):
| 认定条件 | 自我评价 | 依据 | 是否符合 | ||||
|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 | □ 是 □ 否 | |||||
|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 | □ 是 □ 否 | |||||
|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 | □ 是 □ 否 | |||||
|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 | □ 是 □ 否 | |||||
|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 | □ 是 □ 否 | |||||
|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 □ 是 □ 否 | |||||
| 7-1.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金额单位:元,人数单位:人) | 上一年度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薪金: | | □ 是 □ 否 | ||||
| 本单位 | 人数 | 工资薪金 总额 | 人均工资薪金 | ||||
| 7-2.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项目 | 金额 | 比例 | 国家规定比例 | | □ 是 □ 否 | |
| 福利费 | | | |||||
| 基本养老保险 | | | |||||
| 医疗保险 | | | |||||
| 失业保险 | | | |||||
| 生育保险 | | | |||||
| 工伤保险 | | | |||||
| 住房公积金 | | | |||||
| 补充养老保险 | | |
| ||||
| 补充医疗保险 | | | |||||
| 补充公积金 | | | |||||
|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 | □ 是 □ 否 | |||||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自我评价:用简洁文字对本单位相关条件的进行表述。
2.依据:填写该项内容所对应的章程、审计报告等名称及具体条文序号及说明材料。
3.新办组织填报申请当年数据。其中,第7-1行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应当按照“应付工资明细账”中的申请当年借方发生额按月平均后分析填列,“人均工资薪金”在月度工资薪金总额基础上按人数平均计算填列;第7-2行中的“金额”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的申请当年借方累计发生总额分析填列,“比例”按照申请当年累计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填列。
4.非新办组织填报上一年度数据。其中,第7-1行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应当按照“应付工资明细账”中的上一年度借方发生额按年度分析填列,“人均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基础上按人数平均计算填列;第7-2行中的“金额”应当按照“管理费用”的上一年度借方累计发生总额分析填列,“比例”按照上一年度累计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填列。
附件2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025版)
非营利组织名称(盖章):
| 非营利组织类别 | | 业务主管部门 | | 批准或登记部门 | | |
| 法人登记证号 | | 法人登记证有效期 | | 初次法人登记日期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地址 | | |||
| 经办人 | | 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 | |||
|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起讫时间 | 首次申请 | 起讫时间 | | |||
| 复审申请 | 上一轮批准文号 | | ||||
| 上一轮起讫时间 | | |||||
| 本次起讫时间 | | |||||
| 变更申请 | 起讫时间 | | ||||
|
经本单位自我评价,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条件,特向认定部门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并承诺:提供和填报信息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字): 申明日期: | ||||||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1. 非营利组织类别栏目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 初次法人登记日期是指非营利组织初次办理法人登记的日期,如非营利组织已办理换证的,应填报初次办理法人登记的日期。
附件3
申请报送材料清单
(2025版)
非营利组织名称(盖章):
| 序号 | 项目 | 份数 | ||
| 1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
| ||
| 2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 |
| ||
| 3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
| ||
| 4 | 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 初次申请 | 初次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
|
| 申请当期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
| |||
| 复审申请 | 申请当期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
| ||
| 5 | 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以及前十项公益活动收支情况(新设立当年申请时提供本年度材料) |
| ||
| 6 | 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新设立当年申请时提供本年度材料) |
| ||
| 7 |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当年申请时不需提供) |
| ||
| 8 | 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新设立当年申请时不需提供)(有年检报告的可提供年检报告) |
| ||
| 9 |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非必需项) |
| ||
填报人(签字):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