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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要交哪些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最后一个税种争议大!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文。
我国目前有18个税种,分别是流转税4个(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烟叶税)、所得税2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5个(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与目的税7个(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
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法律行为。在“人无股权不富”的时代(不知道是谁发明的说辞),股权转让每天都在发生,但您关注到其中可能涉及的税种吗?知道其中有哪些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吗?又是否清楚有哪些可能的法律风险呢?如果您知道,算您厉害。如果不是很清楚的话,董事长,您请跟我来。
一、流转税之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股权转让并不必然会产生增值税,当其属于金融商品时,根据即将生效(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即“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应税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生效前,依据是什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明确将 “金融商品转让” 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并将金融商品转让定义为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上市公司的股票为公开发行,属于有价证券,转让时,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公开发行,其股权不被视为有价证券,转让时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二)纳税主体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而企业将其持有的股票对外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 的征收率。
(四)计税的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如何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增值税附加
增值税附加并不是单独的税种,而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一同征收的三项税费的合称,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7%、县城、镇税率5%、其他税率1%)、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二、所得税之个人所得税

(一)计税范围及适用税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限售股时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董事长们,还请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老乡别走。
(二)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 20%
1.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原值
根据不同的出资形式,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亦有不同,具体如下:
  • 现金出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加上相关合理税费确认。
  •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按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的资产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认。
  • 无偿让渡:符合特定情形(如继承、直系亲属间转让)时,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加上相关税费确认。
  • 转增股本: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股本的原值。
  • 多次取得: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三)关键事项
1.纳税义务时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董事长们,具备前述情形之一,即需要纳税申报,是满足之一,不是全部满足。
这里需要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时点区分开来,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4.股权转让收入虽然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5.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
依次适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
其中,当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所得税之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适用税率
1.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优惠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述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根本依据。
(1)小型微利企业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12号)
第三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335”记忆法)
(2)高新技术企业
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
在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23号)
(三)计税依据及收入确认时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提示: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确认时点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并不以是否实际收到股权转让款作为确认时点。如企业在本年度收到股权转让款但并非办理股权登记的,不应当确认收入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汇算清缴前务必再次确认!
(四)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优惠政策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股权转让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实现税收负担的递延或减免。下表汇总了若干常见的情形:
类型
适用条件
税务处理方式
文件依据
企业重组
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
转让方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一条
资产/股权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
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划入方按原账面净值确定计税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
特定主体股权转让免税
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
转让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第二条

四、行为与目的税之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税目税率表,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按照“股权转让书据”缴纳转让款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按照“证券交易”应当缴纳成交金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又依据《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39号),自2023年8月28日,印花税减半征收。
股东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人、受让人均应缴纳印花税。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仅转让人征收印花税,也就是谁卖股票谁交印花税。
  • 特殊情形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2号)第三(四)项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五、行为与目的税之土地增值税(争议大)

土地增值税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关系?就不在一个族谱上,but,却有依据,在特定情况下,转让股权会被税务机关实质课税认定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税务总局“三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规定,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规定,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批复合称“三批复”。
根据“三批复”的规定,在股权转让的交易中确实存在被实质课税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形,但并非常态,尚不具有普适性,需要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是否参照“三批复”执行。
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存在争议的,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追缴的风险也是真实存在的。我们曾在《转让股权居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文中已做阐述。
六、赢了官司,也别忘记交税
2024年2月,税收监管场景正式嵌入上海法院审判系统,这将是趋势。
因“阴阳合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并取得股权转让款的同时,董事长,如果您因法院判决书载明的股权转让款高于报送给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合同载明的金额,首先得恭喜您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全额清偿,but,别忘记交税啦。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乌税稽处〔2025〕94号)载明:项某将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新民终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93号〕
最终,项某被认定为偷税行为,需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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