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总分机构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实务
一、政策回顾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但是,有几类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以上有身份变更时,30日内需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在地税局分别报备。
02 分摊方式
其中,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举个例子: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在本市设立独立生产经营部门A,另在四川、广东分别设立了分支机构B、C。经三项因素计算,A部门分摊比例为0.4,B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为0.3,C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为0.3。其中,B分支机构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A部门和C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
第一步 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 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总公司分摊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A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4=200万元
B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150万元
C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0.3=150万元
第三步 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A部门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
B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50×15%=22.5万元
C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50×25%=37.5万元
甲公司2020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125+50+22.5+37.5=23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150×10%=15万元
第四步 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117.5万元
A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4=47万元
实际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117.5+47=164.5万元
B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3=35.25万元
C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235×50%×0.3=35.25万元
总分公司分别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者退库。
其中有两点容易误解或混淆,需要提醒大家
1.独立纳税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资产损失申报处理: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同时上报总机构。
具体到汇总信息备案应该如何做呢?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相应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当“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自动跳黄,需选择。
(1)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有效期从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预缴期起。
温馨提醒:总机构应跟踪分支机构撤销的进度,后者撤销后,总机构应第一时间变更备案信息,以免发生仍向已撤销的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情况。
三、汇算申报
红星公司总机构设在厦门,分别在福州、泉州、广东和杭州设立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A、B、C、D,其于2023年8月撤销了B,同月又在长沙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E,长沙E在2023年不就地分摊缴纳。
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数据如下(以万元为单位,下同):
(一) 已知,红星公司2023年1-2季度预缴时均应补100万元。
以福州A为例:
(1)分摊比例=800/(800+1200+1100+600)*0.35+500/(500+400+300+200)
*0.35+5000/(5000+4500+3000+2500)*0.3=0.3
(2)分摊税额=100*50%*0.3=15
继续以福州A为例:
(1)分摊比例
(泉州B从2023年3季度开始不就地分摊缴纳,将其从分摊比例计算公式中去除)
=800/(800+1100+600)*0.35+500/(500+300+200)*0.35+5000/(5000+3000+2500)*0.3=0.43
(2)分摊税额
=100*50%*0.43=21.5
再次以福州A为例:
(1)分摊比例=0.43
(2)分摊税额
=400*50%*0.43=86
以上,就是我们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啦,大家学会了吗?最后,财税大叔建议大家在年报前仔细检查备案数据,确保无误后尽快完成年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