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代扣劳务报酬个税,是否扣减增值税及附加
比如,甲公司向自然人张三支付一笔费用,销售佣金150000元。张三提供了税务大厅代开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并向甲公司出示了代开发票时代征的增值税1485.15元、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78.22元。那么,甲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减增值税以及上述附加税费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那么,文件规定只提及“800元或者20%”,并未提及增值税及附加,这就不免存在疑问了。最近,对于这个问题,浙江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出了明确答复(2025-09-10):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增值税附征税费后的余额。
基于上述规定,甲公司向张三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467.72元。其计算公式如下:
(150000-1485.15-178.22)×(1-20%)×40%-7000=4046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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