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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29日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 1.1 乘用车

单位:L/100 km

整备质量(CM)kg

两排及以下座椅

三排及以上座椅

CM ≤ 1090

5.06

5.41

1090 <CM ≤ 1580

0.0025 ×(CM-1580)+6.28

0.0025 ×(CM-1580)+6.63

1580 <CM

6.28

6.63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 2.1 N1 类车辆

单位:L/100 km

测试质量(TM)kg

汽油

柴油

TM≤1190

5.30

4.52

1190<TM≤2850

0.00326 ×(TM-1733 )+7.07

0.00258 ×(TM-1733 )+5.92

2850 <TM

10.71

8.80

注:上述限值基于 WLTC 工况。


表 2.2 M2 类车辆

单位:L/100 km

测试质量(TM)kg

汽油

柴油

TM≤1190

5.09

4.38

1190 <TM≤2850

0.00335 ×(TM-2098 )+8.13

0.00251 ×(TM-2098 )+6.66

2850 <TM

10.65

8.55

注:上述限值基于 WLTC 工况。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附表 3.1 货车

单位:L/100 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 <GVW≤4500

9.5a

4500 <GVW≤5500

9.9a

5500 <GVW≤7000

11.1a

7000 <GVW≤8500

13.0a

8500 <GVW≤10500

14.6a

10500 <GVW≤12500

16.9a

12500 <GVW≤16000

19.1

16000 <GVW≤20000

21.5

20000 <GVW≤25000

26.6

25000 <GVW≤31000

30.3

31000 <GVW

31.1

a 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 1.3 。求得的数值圆整( 四舍五入) 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LT(GVW≤5500kg)和 CHTC-HT(GVW>5500kg)工况。

附表 3.2 半挂牵引车

单位:L/100 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CW)kga

节能型限值标准

GCW≤18000

21.9

18000 <GCW≤27000

23.9

27000 <GCW≤35000

25.0

35000 <GCW≤40000

26.6

40000 <GCW≤43000

28.1

43000 <GCW≤46000

30.3

46000 <GCW≤49000

32.2

49000 <GCW

32.3

a 最大设计总质量指汽车列车最大质量。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TT 工况。

附表 3.3 客车

单位:L/100 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 <GVW≤4500

8.7a

4500 <GVW≤5500

10.3a

5500 <GVW≤7000

11.8a

7000 <GVW≤8500

12.9

8500 <GVW≤10500

14.2

10500 <GVW≤12500

16.0

12500 <GVW≤14500

17.5

14500 <GVW≤16500

18.5

16500 <GVW≤18000

19.7

18000 <GVW≤22000

20.8

22000 <GVW≤25000

22.5

25000 <GVW

23.6

a 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 1.3。求得的数值圆整( 四舍五入) 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C 工况。

附表 3.4 自卸汽车

单位:L/100 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 <GVW≤4500

10.8

4500 <GVW≤5500

11.3

5500 <GVW≤7000

12.5

7000 <GVW≤8500

14.6

8500 <GVW≤10500

16.2

10500 <GVW≤12500

18.3

12500 <GVW≤16000

20.8

16000 <GVW≤20000

24.6

20000 <GVW≤25000

31.5

25000 <GVW≤31000

34.4

31000 <GVW

34.8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D 工况。

附表 3.5 城市客车

单位:L/100 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a

节能型限值标准

3500 <GVW≤4500

9.8b

4500 <GVW≤5500

11.3b

5500 <GVW≤7000

12.9b

7000 <GVW≤8500

14.9b

8500 <GVW≤10500

17.5b

10500 <GVW≤12500

20.3b

12500 <GVW≤14500

23.5b

14500 <GVW≤16500

26.1

16500 <GVW≤18000

29.3

18000 <GVW≤22000

32.9

22000 <GVW≤25000

37.1

25000 <GVW

40.4

a 对于按 GB/T 19754—2021 中 6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状态进行试验的混合动 力电动车辆, 以其最大设计总质量减去 35%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对应的限值作为该车 辆限值。

b 对于专用校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 1.15,求得的数值圆整( 四舍五 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基于 CHTC-B 工况。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GB19578—2024中相应要求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3.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对应的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GB36980.1—2025中相应要求执行。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对按照GB/T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四、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2.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4.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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