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百石缘玉雕加工厂)
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百石缘玉雕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5ma77gup8xy):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345号)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问题
你单位2021年~2023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销售货物收入(含税)2.8亿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2021年收取货款86,180,895.55元,不含税收入83,670,772.38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09.72元、第二季度46,811,217.75元、第三季度30,663,283.60元、第四季度5,055,661.31元);2022年收取货款40,478,131.85元,不含税收入39,299,157.13元(其中:第一季度411,635.99元、第二季度12,571,075.64元、第三季度26,316,445.50元);2023年收取货款153,978,620.80元,不含税收入148,045,059.23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482.89元、第二季度48,891,554.67元、第三季度81,970,924.23元、10月份12,738,798.75元、11月份2,183,298.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第691号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发布财政部令第6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2023年第二季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收入÷(1+3%),应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你单位2021年应缴纳增值税合计836,707.72元,已缴纳增值税合计19,783.77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816,923.95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10元、第二季度458,325.32元、第三季度296,635.92元、第四季度50,556.61元);2023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应缴纳增值税合计1,331,229.62元,已缴纳增值税73,232.77元,应补缴增值税1,257,996.85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4.83元、第二季度464,916.07元、第三季度770,475.95元)。
你单位2023年7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起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税种认定增值税税率13%,按月申报增值税,2023年10月和1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收入÷(1+13%),应缴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3%。你单位2023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1,656,043.84元、2023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283,828.83元。
你单位2022年(含税)销售额40,478,131.85元,2022年第一季度销售额411,635.99元;第二季度销售额12,571,075.64元;第三季度销售额26,316,445.50元;第四季度销售额0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第一季度销售额411,635.99元,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你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上述你单位未申报营业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同时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按50%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单位经营地为水磨沟区,适用7%的税率。你单位2021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9,284.77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92.4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8,592.34元(其中:第一季度399.21元、第二季度16,041.39元、第三季度10,382.26元、第四季度1,769.48元);2023年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4,488.57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563.1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1,925.43元(其中:第一季度791.17元、第二季度16,272.06元、第三季度26,966.66元、2023年10月57,961.53元、2023年11月9,934.01元)。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合计12,250.62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合计296.75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2,253.86元(其中:第一季度171.09元、第二季度6,874.88元、第三季度4,449.54元、第四季度758.35元);2023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合计49,066.53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合计1,098.4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47,968.04元(其中:第一季度339.07元、第二季度6,973.74元、第三季度11,557.14元、2023年10月24,840.66元、2023年11月4,257.43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发布新政发〔2011〕24号修订)“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2021年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合计8,367.08元,已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97.8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8,169.24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元、第二季度4,583.25元、第三季度2,966.36元、第四季度505.57元);2023年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2,711.03元,已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合计732.3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1,978.70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5元、第二季度4,649.16元、第三季度7,704.76元、2023年10月16,560.44元、2023年11月2,838.29元)。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2.唐彪个人银行卡对手交易明细;3询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单位通过第三方收付平台销售玉器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费的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2015年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2021年偷税金额845,516.28元,偷税比例为97.64%,2023年偷税3,309,794.94元,偷税比例为97.76%。我局决定处理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2015年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追缴你单位2021年增值税合计816,923.95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10元、第二季度458,325.32元、第三季度296,635.92元、第四季度50,556.61元);2023年增值税合计3,197,869.52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4.83元、第二季度464,916.07元、第三季度770,475.95元、10月1,656,043.84元、11月283,828.83元。)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592.34元(其中:第一季度399.21元、第二季度16,041.39元、第三季度10,382.26元、第四季度1,769.48元);2023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11,925.43元(其中:第一季度791.17元、第二季度16,272.06元、第三季度26,966.66元、2023年10月57,961.53元、2023年11月9,934.01元)。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21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合计12,253.86元(其中:第一季度171.09元、第二季度6,874.88元、第三季度4,449.54元、第四季度758.35元);2023年教育费附加合计47,968.04元(其中:第一季度339.07元、第二季度6,973.74元、第三季度11,557.14元、2023年10月24,840.66元、2023年11月4,257.43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发布新政发〔2011〕24号修订)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8,169.24元(其中:第一季度114.06元、第二季度4,583.25元、第三季度2,966.36元、第四季度505.57元);2023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1,978.70元(其中:第一季度226.05元、第二季度4,649.16元、第三季度7,704.76元、2023年10月16,560.44元、2023年11月2,838.29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4,255,681.0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