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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管理

(一)切实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个人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1.1998年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和移交后按原中央属行业单位统筹办法经办管理的新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计算缴费基数上、下限时按全省(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除上述以外,在省级统筹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参保职工,计算缴费基数上、下限时按全省(不含厦门)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6号)精神,强化各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任,严格落实缴费基数审核和《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必须填报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规定,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环节对缴费单位申报和代扣的个人缴赛基数与企业单位通过银行或其他渠道发放的职工工资明细情况的核实比对二、建立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在2018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的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各级退休审批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经严格审定并公示的全省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对其职工进行退休审批,并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和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信息记载作为重要依据。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纳入社会保险信息共享范围

三、不再执行政策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不再办理各类政策性补缴。在办理欠费补缴时,应严格按《关于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及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73号)规定执行: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2011年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可后延缴费、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企业现有职工已申报未缴款形成的欠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直接向地税机关缴纳;根据人社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书:补缴标准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补缴基数不得低于相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载明应缴费金额和滞纳金的按载明的金额缴纳。

(三)参保人员因涉嫌触犯法律的,被羁押期间暂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法院判决无罪后,补缴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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