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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税?(部分省市口径)

解答:
其他时间:2024-12-31

  问题内容:

  (1)按照财税【2009】27号文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请问目前是否依然在执行这条规定?

  (2)个人工资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应发工资是否应该包含补充医疗保险费?某单位将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总额按职工总额的4%提取后再按企业员工人数平均分摊到月得出的数额加到员工的应发工资中去计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符合有关规定吗?若符合,请指出符合哪项规定?

  答复内容:

  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针对第一问:目前仍在执行。

  针对第二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8年第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提示:企业为职工个人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没有相应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吉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30


  问题内容:

  我公司施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工资总额5%计提,并根据职工实际发生情况,在发生时予以报销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职工在取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手术费用时,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黑龙江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具有保险赔款性质,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黑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1-27


  问题内容:

  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等文件规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此部分费用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文日期:2018年08月31日)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以上文件,您咨询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里列举的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07


  问题内容:

  请问公务员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用人单位还是医保中心?缴纳税金的计算依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是什么?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公务员医疗补助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具体公式可参考上文。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18


  问题内容: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7-12


  问题内容:

  在泰康保险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吗?泰康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9〕27号中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吗?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你单位在泰康保险机构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 2023-03-22


  问题内容:

  根据《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在工资总额5%以内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这不仅降低了企业的税负,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提高员工医疗保障水平的支持和鼓励。立法的初衷是减轻民众的医药费负担。

  根据《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明确,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明确在规定范围内计提和使用补充医疗保险,无论企业普通职工还是国家公务员一样免征个税。

  公务员的医药费报销比例通常是80%以上,企业普通职工医药费报销标准远低于80%,两种体系的报销标准有一定差距。企业在能力范围内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在一定程度上纾缓普通职工就医的经济压力,同时使得两种报销体系趋同,符合民众的殷殷期望。

  关于企业用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为员工(含员工个人和员工团体)购买的商业性医疗保险和委托第三方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补助员工医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现希望能明确上述情况免征规定,精准有效为群众排忧解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处置在源头,让减税降费的成果真正惠及民众。请明确回答是否免征个税,不要罗列政策,谢谢!(本次问题内容需要公开)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相关扣除规定建议可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文件,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关于医疗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23号)为地方性文件,不适用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纳税人。

  根据您提供的现有信息,初步确认属于企业为员工参加的商业保险,属于个人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无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文件。如需作进一步税收判定,建议您提供商业保险参保凭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判定,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系统

  答复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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