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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做相应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市水利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渝水(2016〕151号)文中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基本折旧费中1.17系数调整为1.16;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中1.11系数调整为1.10;税金11%调整为10%。文中其他内容暂不变化。

二、执行时间

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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