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零场所”迷局: 吴忠稽查精准打击虚开团伙
解码“零场所”迷局: 吴忠稽查精准打击虚开团伙
揭秘空壳企业虚开团伙案
近期,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精准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一起团伙性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案件。经查,该虚开团伙在无经营场所和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领用并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8份,价税合计325.2万元,涉及下游企业及个人共计28户,随后走逃失联。针对其违法行为,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处以罚款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查无此人”露端倪
盐池县税务局向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推送了3户宁夏驰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保杨汀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盐池县徐徐庆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涉税风险线索。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针对该风险推送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后,初步认为该线索涉嫌虚开发票。
通过系统数据分析,掌握基本情况后,检查人员到宁夏保杨汀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盐池县徐徐庆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驰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发现该地址实际为汽车修理部,未见3户企业相关标识,无上述公司办公人员,未发现有车辆销售迹象。检查人员多次电话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均无人接听。
经核查,3户企业注册地址虚假,未发现其从事机动车销售业务迹象,企业相关人员亦无法联系,检查人员认为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迹象明显,同时企业注册地址相邻,经营范围相同,法定代表人来自同地,共用一套人马,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形类似,团伙虚开迹象明显。
三流不一致”现原形
为彻底查清真相,检查人员对3户企业的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3户企业大量领用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存在与销售业务相关联的购进货物发票信息,购、销业务严重背离;未发现企业销售业务收取货款的相关信息。结合上述情况,综合判定3户企业一直无经营迹象,无任何真实交易,是典型的为掩饰虚开发票开设的空壳公司,认定3户企业存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违法行为。
法网恢恢”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吴忠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团伙的虚开发票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共计3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