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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人员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政策指引》文字版

《“走出去”人员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政策指引》文字版,快收藏!

为帮助川渝地区“走出去”人员更好处理在境外可能遇到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收集、整理了“走出去”人员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收政策,摘编形成《“走出去”人员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分5章,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政策、计算、申报、税收抵免与饶让、税收协定等5个方面,详细列举了33 个“走出去”人员常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事项。按照政策依据、政策规定、情景问答等形式提供了指引。快收藏起来一起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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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政策类

(一) 一般规定

1. 居民个人的判定原则

2. 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3. 综合所得征税范围

4.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5. 境外所得

6. 外币折算

(二) 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7. 外派人员的纳税义务

8. 派出单位及境外单位的扣缴义务

9. 外派人员的自行申报义务

10. 居民企业的报告义务

(三) 居民个人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股权激励政策

11.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四)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12.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二、 个人所得税计算类

(一) 基本规定

13.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14.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15. 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 境外所得相关计算规定

16.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三、 个人所得税申报类

(一) 申报期限

17. 一般规定

18. 特殊规定

(二) 申报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仅针对汇算清缴)

19. 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

20. 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

四、 税收抵免与饶让类

(一) 税收抵免

21. 一般规定

22. 抵免限额计算

23. 实际抵免计算

24.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5. 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6. 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27. 五年内追溯抵免

28. 饶让抵免

五、 税收协定的个人条款

29. 受雇所得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0. 董事费条款

31. 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32. 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33. 享受协定待遇—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附表:

“走出去”个人综合所得政策指引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政策类

(一)一般规定

1. 居民个人的判定原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一条

【政策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情景问答1】

问:我是一名在美国某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学习时间为2年,我在美国学习期间是美国税收居民还是中国税收居民?

答:由于您在美国学习期间,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仍然在中国,您只是因为留学原因而在美国居住,因此,您仍然是中国税收居民。如果美国税务当局依据美国税收法律判定您为美国税收居民,即构成中国和美国双重居民,您可以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相关规定,进一步确定在税收协定项下的居民身份。

中国企业外派员工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同样适用以上判定方法。

2. 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景问答2】

问:我在中国境内有户籍和家庭,我被公司派往日本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是否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您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您在日本分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综合所得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下列各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 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4.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政策规定】

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5. 境外所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

【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 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情景问答3】

问1:我被中国境内公司派遣至美国分公司工作,在美国分公司工作期间,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给我的工资薪金,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您在美国分公司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外所得。

问2:我在俄罗斯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取得的稿酬,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不论您在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完成学术论文的撰写,只要您取得的稿酬所得是由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为境外所得。

问3:我将持有的专利技术许可他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

答:居民个人将特许权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境外所得。

6. 外币折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政策规定】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情景问答4】

问: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分公司工作,美国分公司每月以美元支付外派员工工资,并预扣税款,再委托我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美国分公司应按何时汇率将美元折合人民币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

答:美国分公司应按照境内企业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美元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预扣的税款。

(二)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

7. 外派人员的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以下称工资薪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景问答5】

问:我被单位派往美国分公司工作三年,工资由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分别支付,我从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在美国工作期间从中国公司和美国分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如有)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您依照美国税收法律规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凭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8. 派出单位及境外单位的扣缴义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

【政策规定】

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情景问答6】

问: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某企业工作,我公司负担并支付员工工资,我公司是否需要扣缴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9. 外派人员的自行申报义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号)第七条、第八条

【政策规定】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情景问答7】

问:我公司外派员工到美国某企业工作,我公司和美国某企业是业务伙伴关系,该员工的工资由美国企业负担并支付,该员工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因你单位外派人员的工资薪酬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而境外单位仅是你单位的业务伙伴,不是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因此,外派人员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居民企业的报告义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派遣人员,如果境外企业不是中方机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 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 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情景问答8】

问:我公司有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业务,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派人员信息?

答:如果接受劳务派遣人员的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或者是中方机构但未预扣外派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款,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三)居民个人从境外上市公司取得股权激励政策

11. 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政策规定】

2027 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四)居民个人取得境外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12.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政策规定】

2027 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表附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类

(一)基本规定

13.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

【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政策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计算。

上述公式中,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预扣率表一(预扣率表一附后)执行。

(2)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后的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14.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

【政策规定】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15. 综合所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60号)》

(4)《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6)《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政策规定】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目前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具体标准如下:

(1)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范围: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婴幼儿(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情景问答9】

问:假设2023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和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其女1周岁,出生在香港,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李先生可以选择自己每月扣除2000元,也可以选择和配偶分别扣除1000元,但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 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情景问答10】

问:假设2023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和其配偶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和来源于美国的所得,有一个8岁儿子在国内上小学,一个4岁女儿在美国上幼儿园,如何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每个子女,夫妻双方都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 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扣除标准: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主体:本人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4)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扣除标准:1000元/月(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主体: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纳税人已婚的,经夫妻双方约定,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意事项: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情景问答11】

问:某居民个人李先生和配偶婚后在国内购买了一套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住房贷款利息该怎么扣?

答:李先生及配偶可以约定其中一方,每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 住房租金

扣除范围: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2.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主体:纳税人未婚的,由本人扣除;纳税人已婚的,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可以分别扣除。

注意事项:1.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2.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情景问答12】

问:假设2023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和来源于韩国的所得,公司所在地在重庆,1-9月在韩国工作,10-12月被派往绵阳分公司工作,李先生在绵阳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绵阳租房,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李先生10-12月的实际工作地是绵阳市,按照绵阳市的标准(每月1100元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6) 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扣除标准: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最高不超过每月1500元。

扣除主体:独生子女本人扣除;非独生子女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或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1.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2.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主体: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二)境外所得相关计算规定

16.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1)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情景问答13】

问:假设2024年度某居民个人李先生有来源于我国境内和来源于印度的综合所得。当年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综合所得50万元,来源于印度的综合所得20万元。李先生应如何计算2024年度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答:李先生来源于印度的综合所得20万元,应当与来源于境内的综合所得50万元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类

(一)申报期限

17. 一般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情景问答14】

问:外派员工已经在境外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如何在境内办理纳税申报?

答:外派员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进行综合所得汇算,在中国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按规定抵免在境外缴纳的税额。

18. 特殊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九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情景问答15】

问:某居民个人孙先生在澳大利亚取得所得,按照澳大利亚税收法律规定,其纳税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孙先生在澳大利亚取得所得在我国办理纳税申报时如何确认纳税年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我国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由于各国税制和征管差异较大,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纳税年度与我国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孙先生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从澳大利亚取得所得的最后一日所在年度为2024年,其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为2024年度,故应与2024年度取得的境内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于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境外所得。

(二)申报地点及主管税务机关(仅针对汇算清缴)

19. 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政策规定】

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注意: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居民个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其中,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劳务报酬包括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

【情景问答16】

问:某居民个人王先生有来源于境内和美国的所得。境内的所得全部来源于其任职受雇于成都高新区的一家企业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王先生应如何确定申报受理机关;如王先生在成都高新区、重庆涪陵区均有任职受雇单位,应如何确定申报受理机关?

答:当王先生在境内仅成都高新区一家任职受雇单位,应当向成都高新区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王先生在成都高新区、重庆涪陵区均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可以选择成都高新区、重庆涪陵区税务机关之一办理纳税申报。

20. 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政策规定】

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情景问答17】

问:某居民个人王先生上半年在境外工作,下半年回国待业,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其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大邑县,境内经常居住地为成都市锦江区,王先生应如何确定申报受理机关?

答:王先生可任选成都市大邑县、成都市锦江区税务机关之一办理纳税申报。

四、税收抵免与饶让类

(一)税收抵免

21. 一般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2. 抵免限额计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

【政策规定】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 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 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计算的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4) 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情景问答18】

问:我是一个中国居民,2024年度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从日本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从日本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上述工资薪金收入和股息收入已在日本缴税,我从日本取得所得的抵免限额是多少?

答:1.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200000+300000-60000)×30%-52920=7908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 境外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79080×200000/500000=31632(元);

3. 境外股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0000×20%=20000(元);

来源于日本所得的抵免限额:=31632+20000=51632(元)。

23. 实际抵免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六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具体分为四步:

第一步,分别计算居民个人当年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款;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将上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作为来源于该国或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四步,按照孰低原则确定来源于该国或地区的税收抵免限额及结转抵免情况。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情景问答19】

问:我是一个中国居民,2022年,在哈萨克斯坦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2.3万元,从哈萨克斯坦企业取得股息收入,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0.3万元。向美国某杂志社投稿取得稿酬所得,在美国已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2万元,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抵免限额,来源于哈萨克斯坦所得的抵免限额为2万元,来源于美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为3万元。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应如何抵免?

答:分国不分项进行实际抵免。您在哈萨克斯坦实际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合计2.6万元,大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来源于哈萨克斯坦所得的抵免限额2万元,因此可抵免2万元,尚未抵免的0.6万元,可以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哈萨克斯坦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抵免。您在美国已缴纳税款折合人民币2万元,小于来源于美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万元,可以全额抵免美国已缴纳税款,并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1万元。

【情景问答20】

我是一个中国居民,2022年度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在日本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折合人民币20万元,从日本企业取得股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0万元,已经在日本缴纳个人所得税7万元。当年我的专项扣除费用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费用4万元,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2万元。2022年度,我应在中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第一步,计算该年度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的应纳税额

(1) 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20000)

×25%-31920=55580(元);

(2) 股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

(3) 境内外全部所得应纳税额=55580+20000=75580元。

第二步,计算抵免限额

(1) 来源于日本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55580×200000/(3000000000)=222322(元);

(2) 来源于日本股息所得的抵免限额

=100000×20%=20000(元);

(3) 来源于日本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

=22232+20000=42232(元)。

第三步,进行实际抵免

您在日本实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为70000元,大于其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42232元,因此,您来源于日本的境外所得仅可抵免42232元,尚未抵免完毕的27768元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申报从日本取得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余额中结转抵免。

第四步,计算应在境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在境内缴纳税款=75580-42232=33348(元)

24.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四条、第十条

【政策规定】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25. 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四条

【政策规定】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1)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情景问答21】

问:我在2022年度取得了泰国A公司境外所得,因少缴所得税税款而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罚款和滞纳金,该罚款和滞纳金是否可以在中国进行抵免?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四条第三项,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不可抵免。

26. 应提供的凭证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情景问答22】

问:我在填报《附表境外抵免明细表》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答:除另有规定外,您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27. 五年内追溯抵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情景问答23】

问:如果我上一年取得境外所得,没进行税收抵免,是否还可以抵免?

答:您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28. 饶让抵免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五条

【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情景问答24】

问:居民个人韩某持有某项专有技术,在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万元。假设B国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没有任何扣除。但B国政府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对其给予全额减免。

该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相关饶让条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为10%,韩某如何确定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答:由于我国政府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税收饶让条款,韩某在B国享受的免税额40万元(400×10%),可在申报境外所得时视为已缴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

五、税收协定的个人条款

“走出去”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所得,包括(且不限于)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提供专业性劳务或其他具有独立性质的活动等取得所得,以及在境外投资取得股息所得等,需关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应条款,以便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

29. 受雇所得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协定规定】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第二款通常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1) 收款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2)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条款解释】

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一般在第一款明确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即应在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国(地区)征税。第二款明确了受雇所得要在来源国(即劳务发生国)获得免税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反之,只要有一个条件未符合,就构成在来源国的纳税义务。

【情景问答25】

问1:我是中国境内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5月1日被公司派往集团内的新加坡公司担任总经理,工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任期3年。2024年及以后年度我是否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我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中国居民以雇员的身份在新加坡从事活动,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加坡就可以对其获得的报酬征税:

(1) 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不含);

(2) 该项报酬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新加坡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是由中国雇主设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您已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新加坡有权向您征税。应注意的是,如果计算达到183天的这十二个月跨两个年度,则新加坡可就这两个年度中您在新加坡实际停留日的所得征税。

问2:2023年我公司派遣5名员工到突尼斯安装调试生产线,4个半月后,调试人员回国,我公司又派3人到突尼斯工作3个半月完成全部业务,8名员工的工资薪金全部由我公司支付,他们需要在突尼斯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规定,虽然这8名员工“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但由于你公司安装调试业务累计时间8个月,已在突尼斯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这些员工不论其在突尼斯工作时间长短,也不论其工资薪金在何处支付,根据我国与突尼斯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的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根据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中国居民在突尼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报酬,且报酬由雇主设在突尼斯的常设机构负担,突尼斯可以对相关报酬征税。

问3:我公司2023年派遣5名员工到新加坡安装调试生产线,工程一共持续4个半月,员工的工资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请问他们需要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协定,这5名员工2023年在新加坡停留连续或累计未超过183天,且他们的工资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同时如你公司未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则他们无需在新加坡缴纳个人所税。

30.董事费条款

【协定规定】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一般性表述为“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比如,和巴基斯坦签订的协定,董事费条款第二款表述为:“缔约国一方居民担任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条款解释】

我国居民个人作为缔约国对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的款项,适用“董事费”条款规定,缔约国对方有征税权,无论该董事是否在缔约国对方履行董事职责。如果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则高管人员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也适用上述规定

【情景问答26】

问:我公司派2名员工赴巴基斯坦子公司,一人担任董事,一人担任总经理,两人都是每月在巴基斯坦工作7天,巴基斯坦子公司分别为其支付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请问巴基斯坦可以对子公司支付给2人的所得征税吗?

答:由于中国和巴基斯坦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包含高管人员,中国居民作为巴基斯坦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以及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所得,巴基斯坦有征税权。

31.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

【协定规定】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一般表述为:“(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于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该所得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如果该项活动全部或实质上是由缔约国任何一方政府,其法定机构或地方当局的公共基金资助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条款解释】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艺术家和运动员”条款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项艺术家和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所取得的所得,由活动所在国征税;第二项艺术家或运动员由于雇佣关系取得的归属于其他人(包括公司)的所得,也由活动所在国征税;第三项艺术家或运动员从事政府间的文化交流或者是由政府或其地方当局公共基金资助进行的表演活动取得的所得,活动所在国应予以免税。

【情景问答27】

问1:我国歌星A女士受中澳双方政府邀请,参加中澳官方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获得报酬5万澳元,请问A女士参加该活动的报酬需要在澳大利亚缴税吗?

答:根据中国和澳大利亚税收协定规定,作为中国居民的表演家在澳大利亚按照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澳大利亚免税。

问2:我国歌星A女士在经纪公司的安排下,到美国举

办商业演出,本次演出活动取得出场费50万美元,广告收入50万美元,应美国某大学邀请进行表演和演讲,取得收入10万元,请问A女士商演活动及在大学的表演和演讲取得的收入需要在美国纳税吗?

答:根据中国和美国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A女士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在美国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且有关活动不属于中美政府文化交流计划的,美国可以对相关所得征税。

32.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协定规定】

我国签署的部分税收协定中列有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给予免税待遇。一般表述为“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年内免于征税。”或者表述为“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但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不适用享受免税待遇的规定。

【条款解释】

对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到缔约国另一方的大学、学院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该缔约国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免税待遇。

有的协定规定免税期,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给予三年(或两年、五年)免税,三年(或两年、五年)后征税。

有的协定规定免税条件,即不超过规定年限,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不用缴税,超过规定年限的,从到达之日起征税。

【情景问答28】

问:我是中国某高校的老师,被学校派往美国某大学教学,为期四年,请问我在美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在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美税收协定规定,如果您前往美国之前为中国居民,在美暂时停留且主要目的是在美国大学教学,取得的相关所得可以在美国享受三年免税期待遇。

33.享受协定待遇——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政策规定】

(1)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资料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附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我国对外签署税收协定(安排)关于税收抵免饶让

(相关内容更新至2023年1月)

项目

国家(地区)

互相给予饶让抵免

马来西亚、泰国、斯洛伐克、波黑、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巴新、越南、牙买加、塞尔维亚、黑山、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尼泊尔、阿曼、突尼斯、摩洛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埃塞俄比亚(仅对营业利润)、柬埔寨、安哥拉、印度、毛里求斯

对方国家给与单方面饶让

日本、新加坡、加拿大、波兰、奥地利、阿联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摘编,道智简财税整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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