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展应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和“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本市经营主体查询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便利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证监局、北京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共同持续推进,坚持“需求导向、数据赋能、标准统一、应替尽替”原则,拓展应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以下简称“信用代证”),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更换报告名称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原“专用信用报告”更名为“专项信用报告”。
二、拓展替代领域
2023年9月1日,本市开始推行“信用代证”工作,率先在市场监管、公积金、社会保障等20个重点领域展开应用,主要用于企业上市、融资等金融活动。2024年9月1日,专用信用报告在替代领域、主体范围、适用领域等方面进行拓展,覆盖42个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2025年9月1日起,本市专项信用报告(简称北京版报告)查询事项的范围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增加是否被列入财政、社会保障、应急、市场监管、统计、税务、法院执行等7个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替代领域拓展至45个,增加教育、商务、法院执行3个领域,其中,教育、商务领域表述为“市场监管(含教育、商务)”,法院执行领域指市、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涵盖时间范围不超过5年。
三、夯实数据基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违法违规数据应归尽归、全量共享。在已归集数据的基础上,增加7类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数据:应急领域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会保障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税务领域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统计领域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法院执行领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市场监管领域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财政领域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畅通数据归集渠道,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完整一致。
四、建立跨区域互认机制
建立京津冀晋四地协同跨区域“信用代证”互认机制,四地统筹协调,构建跨区域“信用代证”互认标准,形成一份京津冀晋跨区域互认的专项信用报告(简称互认版报告)替代四地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与北京版报告并存。2025年底前,首批完成17 个领域的互认。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四地对各自报告所提供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互认版报告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地在京津冀晋四地的经营主体,用以证明其在四地行政区域内有无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和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地的行政机关或相关机构需要经营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经营主体可以选择以互认版报告替代原有相关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认版报告服务遵循“注册属地负责、多地联动解决”原则,经营主体通过注册所在省(市)提供的服务渠道(信用网站等)进行报告查询、打印,对于报告使用中出现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宜,由经营主体注册所在省(市)信用部门牵头负责,联动其他省市协同高效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同推进落实。切实发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的统筹作用,及时协调专项信用报告实施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各部门须强化数据报送机制,确保违法违规数据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归集共享,协同开展专项信用报告的异议申诉处理,及时处理信用修复诉求。
(二)强化跨区域协同推动。依托京津冀晋信用合作共建工作机制,统筹推动京津冀晋四地“信用代证”互认工作,协同优化跨区域互认标准,完善信用数据跨区域常态化共享、自动推送、异议响应处置、信用应用服务等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和完善各地互认版报告落地,保障数据安全,积极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持续顺利推进。
(三)强化渠道服务能力。优化升级“信用中国(北京)”网、“京通”小程序、市政务服务网、政务自助终端机等渠道专项信用报告相关服务能力,提供北京版报告和互认版报告的咨询、查询、下载、核验、授权、投诉、异议等服务,同步提供办事指南、问题解答等配套服务。持续做好线下窗口服务培训工作,有效提升用户的使用满意度。
(四)强化宣传推广使用。各部门协同联动,对北京版报告、互认版报告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和推广,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提升报告知晓度,打造品牌效应,通过便捷、高效服务,提升信用主体使用报告便利度,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特此通知。
附件:专项信用报告事项清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专项信用报告事项清单
一、适用主体
| 专项信用报告(北京版) | 专项信用报告(京津冀晋互认版) |
| 1.在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在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事业单位等。 | 注册地在京津冀晋四地的经营主体。 |
二、适用场景
| 专项信用报告(北京版) | 专项信用报告(京津冀晋互认版) |
| 推动专项信用报告在多场景的“信用代证”应用: 1.公共管理(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招商引资、资格审查、评先评优等); | |
三、查询领域
| 专项信用报告(北京版) | 专项信用报告(京津冀晋互认版) | |||||
| 序号 | 涉及领域 | 涉及部门 | 数据范围 | 序号 | 涉及领域 | 数据范围 |
| 1 | 发展改革 | 市、区发展 改革委 | 行政处罚 | 1 | 发展改革 | 行政处罚 |
| 2 | 科 技 |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 行政处罚 | 2 | 科 技 | 行政处罚 |
| 3 | 工业和信息化 | 市、区经济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 | ||
| 4 | 公 安 | 市公安局 | 行政处罚 | — | ||
| 5 | 民 政 | 市、区民政局 | 行政处罚 | — | ||
| 6 | 司法行政 | 市、区司法局 | 行政处罚 | — | ||
| 7 | 财 政 | 市、区财政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 ||
| 8 | 社会保障 |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3 | 人力社保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 9 | 规划自然 | 市规划自然 资源委、区 人民政府 | 行政处罚 | 4 | 自然资源 | 行政处罚 |
| 10 | 生态环境 | 市、区生态 环境局 | 行政处罚 | 5 | 生态环境 | 行政处罚 |
| 11 | 住 建 | 市、区住房 城乡建设委 | 行政处罚 | 6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 12 | 交通运输 | 市、区交通委 | 行政处罚 | 7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 13 | 水 务 | 市、区水务局 及城管执法部门 | 行政处罚 | 8 | 水 利 | 行政处罚 |
| 14 | 农业农村 | 市、区农业 农村局 | 行政处罚 | — | ||
| 15 | 卫生健康 | 市、区卫生 健康委 | 行政处罚 | 9 | 卫生健康 | 行政处罚 |
| 16 | 应 急 | 市、区应急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10 |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17-19 | 市场监管(含教育、商务) | 市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1 | 市场监管 | 行政处罚 |
| — | ||||||
| — | ||||||
| 20 | 审 计 | 市、区审计局 | 行政处罚 | — | ||
| 21 | 体 育 | 市、区体育局 | 行政处罚 | — | ||
| 22 | 统 计 | 市、区统计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 | ||
| 23 | 园林绿化 | 市、区园林 绿化局 | 行政处罚 | — | ||
| 24 | 人 防 | 市、区国动办 | 行政处罚 | — | ||
| 25 | 知识产权 | 市知识产权局及区相关部门 | 行政处罚 | 12 | 知识产权 | 行政处罚 |
| 26 | 医疗保障 | 市医保局 | 行政处罚 | — | ||
| 27 | 城管执法 | 市城管执法局、区人民政府、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乡镇 | 行政处罚 | 13 | 城市管理 | 行政处罚 |
| 28 | 粮食物资储备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行政处罚 | — | ||
| 29-35 | 文化执法(含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等) | 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区文化市场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 | 14 | 文化和旅游 | 行政处罚 |
| 36 | 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行政处罚 | — | ||
| 37 | 地 震 | 市地震局 | 行政处罚 | — | ||
| 38 | 档 案 | 市、区档案局 | 行政处罚 | — | ||
| 39 | 地方金融监管 | 市金融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 | ||
| 40 | 气 象 | 市气象局 | 行政处罚 | — | ||
| 41 | 税 务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15 | 税 务 |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
| 42 | 消防安全 | 市消防救援 总队 | 行政处罚 | 16 | 消防救援 | 行政处罚 |
| 43 | 信息通信管理 | 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17 | 通信管理 | 行政处罚 |
| 44 | 法院执行 | 本市各执行 法院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45 | 烟草专卖 | 市烟草专卖局 | 行政处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