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费政策之土地增值税
(一)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
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
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三)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
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四)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五)因国家建设需依法征用、收回、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1.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六)合作建房的征免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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