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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和《202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202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4年第4号)、《202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25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小麦、玉米、大米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棉花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交还,食糖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交还。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配额的最终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对相应品种按比例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25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在8月底前已全部使用完毕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相关分配细则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分配时未获得2025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企业需在9月1日—15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再分配申请材料。

  四、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申请企业于9月1日—15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粮食、棉花进口配额管理系统线上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于9月18日前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商务部。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于9月1日—15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申请表见附件),并将再分配申请表中所包含的信息上传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9月18日前将汇总后的再分配申请材料以书面形式转报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用户交还的配额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再分配,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202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25年8月6日

附件

2025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数量单位:吨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025年是否获得关税配额

□ 2025年获得食糖关税配额者

□ 2025年未获得食糖关税配额者

申请关税配额种类、数量及贸易方式

□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

□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其中

(1)一般贸易: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

(2)加工贸易:

2024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产品名称:

该产品年实际产量:

食糖年实际用量: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获得年度关税配额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24年

2025年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获得关税配额量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实际进口量

(核销量)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中期调整退回量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关税配额获得数量 □是 □否

本企业已阅知《202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相关内容,并郑重承诺本企业符合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条件,提交的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获得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接受相关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 日期: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在“申请关税配额种类”中,企业可勾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者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或者两者皆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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