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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4〕10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二、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其他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均为2%。

三、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3号)第一条第一项关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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