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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2009年5月1日起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5%财税〔2009〕84号
2015.05.07财税〔201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规定


自2015年5月10日起对卷烟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详见:财税〔2015〕60号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工业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根据2014.11.25财税〔201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
三、化妆品高档化妆品

2016.09.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详见财税〔2016〕103号。
30%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根据2014.11.25财税〔201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根据2023.06.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根据2023.06.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征收消费税。】
1.20元/升(暂缓征收)
4.石脑油

【根据2023.06.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1.52元/升
5.溶剂油

【根据2023.06.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

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七、汽车轮胎

【根据2014.11.25财税〔201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3%
七、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1.气缸容量250毫升的

3%

【根据2014.11.25财税〔201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自2016年12月1日至2025年7月19日止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

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生产(进口)环节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在零售环节加征10%(财税〔2016〕129号)
(1)自2025年7月20日起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不

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生产(进口)环节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在零售环节加征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2)自2025年7月20日起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 零售环节加征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征收。】
4%
十五、涂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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