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收取投流费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互联网平台收取投流费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的通知(市监广发[2025]55号)规定,互联网收取的投流费用实际上属于广告费。但是,实务中互联网平台通常以“推广服务费”等开具发票,而不是以“广告费”或“广告发布费”开具发票。请问: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解答:
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投流,在数字营销和网络推广的领域中,是一个常用的专业术语,指的是通过投入资金、资源、时间和精力等方式,对特定平台或渠道进行广告投放和推广活动的过程。简而言之,投流就是企业或个人为了达到营销目标,利用各种投放策略和手段,将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传播到更广泛的受众群体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依照市监广发[2025]55号规定属于广告服务。
互联网平台收取的投流费,本质上是利用互联网为客户进行宣传推广,属于广告服务范畴,无论发票开具为 “推广服务费” 还是 “广告费” 等,都不影响其业务实质。
因此,互联网平台作为广告媒介单位,收取投流费应按照 3% 的费率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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