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全:哪些情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文讲全:哪些情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通常凭票(法定抵扣凭证)抵扣。同时,税法规定了不得抵扣情形,具体如下:
一、未支付或者负担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比如说,某公司员工出差,拿31800元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30000元、税额1800元)报销。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只能报销21200元。那么,对于公司并未报销的10600元所含增值税600元,则不能抵扣(公司未支付)。
当然,对于公司实际购买货物劳务,尚未支付款项,并不影响抵扣;因为上面措辞乃是“支付或者负担”。也就是说,虽然尚未支付,但属于公司负担(负债),那么也是可以的。
二、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是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
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购买的特定服务
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一)国际旅客运输服务;(注:增值税法“不得抵扣情形”无此项目)
(二)贷款服务(包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注:增值税法“不得抵扣情形”无此项目)
(三)餐饮服务;
(四)居民日常服务;
(五)娱乐服务。
五、违法违规凭证
比如收取的虚开发票、错开发票等。
六、完税凭证但资料不全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会计核算不健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八、不按照规定转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告知但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九、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