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入个税风险警示频发,个人税收征管全面升级 | 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
背景
近期,全国各地逐步开展了对纳税人境外收入的风险应对通报,上海、浙江、山东、湖北等地税务部门陆续发布了税务检查警示通知,依法追缴多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收入个人所得税税款及滞纳金,涉及补缴金额从十几万到上百万不等。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到,各地税务部门针对个人境外收入已形成系统化的检查流程,以税收大数据为基础,运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层层递进,开展风险提醒和敦促整改。
同时,由于临近个税年度申报的期限(6月30日),有不少纳税人都收到了税务机关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对境内、境外全部收入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梳理,如存在疏漏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补充申报或整改。
随着税收征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和智慧税务等征管手段的升级,个人的境内、外涉税信息逐渐透明化,过去习以为常的“共识”或“惯例”可能隐藏着极大的税务合规风险。特别是有取得境外所得的个人,应正确识别涉税“误区”并有效防范个人税务风险。
毕马威观察
毕马威观察到,不少纳税人对于个人自身的税务居民身份不能准确判断,对于取得境外所得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不了解,会无意中误触“误区”引发税务风险,常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错误理解税务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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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身份(如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等)就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均无需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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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中国境内户籍后就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
事实上,境外永久居民身份证、绿卡等出行证件与税务居民身份的概念并不等同,单纯获得境外身份或者注销内地户籍亦并不意味着必然会改变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国税务居民包括有住所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两类,其中“住所”并非我们通俗意义上理解的房产或者住处,而是一个税务上的概念。如果一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即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此时个人即为有住所的中国税务居民,无论他当年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是否满183天,其全球的收入均负有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若个人取得境外身份后仍然习惯性地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仍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有住所的中国税务居民个人;由此情况下引申出这类取得境外身份的个人,亦不能通过安排一次性离境超过30天重置“六年规则”的方式来避免境外所得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误判收入的税务处理及其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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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市场的股票买卖投资收益无需在中国缴税?
有部分个人会误以为在海外市场进行股票买卖与中国内地市场相同,无需就转让差价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仅适用于特定情况(如境内上市公司流通股)或特定投资渠道(如通过沪港通、深港通等投资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并不普遍适用于全球所有证券市场。同样地,从海外市场获得的股息红利也不适用中国内地市场的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于不同证券市场和不同投资渠道的收入,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需要明确区分这些政策的适用范围。
同时,一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中国个税与支付方式或是否将资金汇回中国境内无必然关系,而是需要基于所得来源地和取得所得的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综合判断。若个人是有住所的中国税务居民,则其全球取得的所得都负有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则即使是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例如美股、港股的投资收益)亦需要申报中国个税。
忽略安排的合理性,触发个税反避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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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分红资金留在个人的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例如BVI公司)调配,只要不实际将利润分配到个人账户就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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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东借款的形式从公司获取资金、只要长期不还款就不需要交税?
尽管个人在形式上无实际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但若上述安排缺乏商业合理性,导致个税的延迟缴纳或不足缴纳,可能会触发个税反避税条款而产生税务风险。
根据2018年修订的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其中提及的情形包括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因此,股东长期借款不还和海外控股公司长期不分配的行为,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而视同向个人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补征20%的个税并依法加收利息。
随着CRS推动跨国税务信息透明化,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已被定期交换到国家税务总局。一旦税局开始常态化利用CRS信息,个人的境外收入情况将更为透明。而除了海外的涉税信息交换,本地的大数据稽查技术也在不断加强,包括金税四期、智慧税务、平台涉税信息规范管理等手段的应用,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高效地识别征管漏洞和风险点。
毕马威建议
随着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以及国内外税收征管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征管手段的不断升级,诸如境外收入个税征管等过去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已逐渐加强。可预见,未来个人将面临更加高效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对税务合规的需求尤为迫切。另外,个人工作生活地点的变化、境内外身份的转换或是因为家庭关系(例如陪伴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而调整居住地等情况下,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及其相应的纳税义务亦可能会发生变化,应提前了解这些变化在中国内地的税务影响以及合规要求。个人如在境内外取得收入,建议通过以下方式梳理个人的纳税义务并尽早完成合规申报:
1.从个人居民身份(如户籍、境外永久居民身份或护照等)、个人全年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居住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境内外居住及身份情况,综合评估个人境内外的税务居民身份是否发生变化
2.梳理全部境内外收入类型、收入金额、费用扣除、取得所得的时间、境内外已缴税凭证等
3.针对不同收入类型、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判断能否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安排,了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是否需要就当地所得和境外所得进行申报,结合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在当地进行合规申报
4.就中国个税合规而言,若中国税务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收入,需要依照相关个税法规选择个人的纳税申报地点,在6月30日前填报境外所得年度申报表并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