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5年第1批)
有关非营利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号)的规定,经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认定起始时间 |
| 1 | 海南省冼夫人研究会 | 2424年 |
| 2 | 海南省自然教育协会 | 2424年 |
| 3 | 海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 2424年 |
| 4 | 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启航教育基金会 | 2424年 |
| 5 | 海南省调解协会 | 2425年 |
| 6 | 海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 | 2425年 |
| 7 | 海南机场运行管理协会 | 2424年 |
| 8 | 海南省志愿服务发展基金会 | 2423年 |
| 9 | 海南省宁波商会 | 2425年 |
| 14 | 海南省热带果蔬协会 | 2424年 |
| 11 | 海南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 2424年 |
| 12 | 三亚护理职业学院 | 2424年 |
| 13 | 海南省如是书院 | 242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