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编发《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助力企业精准对接国家惠企政策
据悉,《指引》汇集了现行国家层面适用于广告产业的35项具体支持措施,涵盖财政、税收、金融、人才就业、营商环境、经营主体培育等6个方面政策,重点突破广告产业“跨界”应用政策的难点。针对广告产业“链条长、业态多”特点,将文化、服务、科技等跨行业政策进行适配性解读,帮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全产业链的经营主体实现“一类企业匹配N项政策”的目标。
广告产业涵盖创意孵化、内容制作、媒介运营、数字传播、品牌代理等环节,是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一行业政策难以满足企业需求。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政策梳理建立了“需求匹配—政策内容—享受主体”三维索引体例。例如,符合条件的广告制作企业可对应“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文化创意类广告企业可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支持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字广告企业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等,真正实现“一本通查、精准导航”。
广告产业“组合式”助企政策指引(2025年)
财政政策
1.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 50%的幅度内减征。
享受主体: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期限: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 号)。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按季纳税 6 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执行期限:2016 年 5 月 1 日以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
3. 政府采购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人综合运用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投标、价格扣除等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
政策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4.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策内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执行期限:2016 年 2 月 1 日以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5. 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免缴国有资本收益政策
政策内容: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7 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执行期限: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 号)。
6.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推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执行期限: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25〕4 号)。
7.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限定政策
政策内容: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清理其他不合理收费。
享受主体:广告产业经营主体。
执行期限:2014 年 2 月 26 日以来。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
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1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3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 号)。
2.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1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3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 号)。
3.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1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3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 号)。
4. 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
5.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享受主体:第一条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第二条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
执行期限: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 号)。
6.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执行期限:202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 2023 年第 7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 2024 年第 20 号)。
7.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
8.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享受主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
9.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
10.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16 年以来。
政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1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17 年以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12. 文化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
金融政策
1. 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执行期限:2023 年 8 月 2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3 号)。
2.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0 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享受主体: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执行期限: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6 号)。
3. 为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纳税人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执行期限: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8 号)。
4. 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专项担保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分类提高面向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分险比例。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分别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 20%、不高于贷款金额的 80%分担风险责任。融担基金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最高不超过 40%。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单笔担保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 0.5%;单笔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再担保费率不高于 0.3%。
享受主体: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
执行期限:2024 年 7 月 24 日以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 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 号)。
人才就业政策
1. 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
政策内容: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
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执行期限: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 号)。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 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招用残疾人的企业等单位。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 2023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 号)。
3.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
享受主体:招用重点群体的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3 年第 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4.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执行期限: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
5. 广告行业人才培养支持政策
政策内容:把人才作为行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做大做优“广告云课堂”公益培训平台,上线更多精品课程,加强广告中小微企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法律素养。
享受主体:广告产业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
执行期限:2024 年 8 月 29 日以来。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 年版本)》(国市监注发〔2024〕84 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 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监广发〔2025〕5 号)。
营商环境政策
1. 营造便利规范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环境政策
政策内容:提升登记注册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修订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制定,明确企业异地迁移可以直接到迁入地办理登记。进一步明确对经营主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非许可经营事项的行为不予处罚。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经营主体登记、登记档案查询、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审批事项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和自主公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上亮照等市场监管业务中的应用。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互通共享应用,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社保、金融、招投标等涉企高频服务领域应用。不得利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违规收费。加快统一纸质营业执照和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推进“一企一照一码”。
享受主体:市场经营主体。
执行期限:2024 年 8 月 29 日以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 年版本)》(国市监注发〔2024〕84 号)。
2. 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政策
政策内容:鼓励平台根据自身运营情况,进一步优化算法,合理配置流量资源,帮助经营主体提升品牌和产品知晓度,拓展市场。鼓励平台发挥数字化信息化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优势,提供量化、可视化流量数据,帮助平台内经营主体找准目标用户,匹配相应流量,提升流量使用效果。
享受主体:中小微经营主体。
执行期限:2024 年 10 月 18 日以来。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发挥流量积极作用扶持中小微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4〕96 号)。
3. 完善涉企收费联合监管机制
政策内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研究建立常态化涉企收费协同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涉企收费联合监管、联合惩戒机制,提升涉企收费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执行期限:2024 年以来。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 2024 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 号)。
4. 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政策内容:强化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享受主体:中小企业。
执行期限:2024 年以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 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 号)。
经营主体培育政策
1. 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政策
政策内容: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支持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打造中小企业集群。鼓励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意和设计企业,支持设计、广告、文化软件工作室等各种形式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意和设计优势企业根据产业联系,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业务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享受主体:广告产业经营主体。
执行期限:2014 年以来。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
2. 广告对接服务中小企业政策
政策内容:开展广告助企行动,推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和从事广告业务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主动对接服务中小企业。
享受主体: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广告产业大型企事业单位。
执行期限:2021 年 11 月 6 日以来。
政策依据:《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 号)。
3. 强化广告合规助企政策
政策内容:加强广告监管领域服务型执法,对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展问诊式调研、答疑式服务、精准式帮扶,有效提升广告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享受主体:广告产业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
执行期限:2025 年起。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 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监广发〔202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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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广告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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