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各外资银行济南分行,有关驻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履职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规定,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市分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并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对未按期申报(以下简称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数据的核查,严格落实逾期未申报责任,及时向省分局报送达到执行标准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
二、各银行应将本《办法》有关要求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切实做好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培训和对机构申报主体的宣传工作。
三、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协助外汇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及时、准确、完整补报逾期未申报数据,并尽职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和制度严肃性。
四、外汇局应定期对各银行发现、报告、执行及配合执行措施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五、修订后的《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汇发〔2022〕7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郑昱 0531-86165056
孙东岩 0531-86167161。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4年12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机构申报主体切实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确保辖内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以下简称 “省分局”)辖区各级外汇局、银行以及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 “申报主体”),不包括通过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个人申报主体及通过银行办理对外支出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申报主体。
第三条 省分局对未按期申报涉外收入(以下简称 “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实行 “不申报、不解付” 的特殊处理措施(以下简称 “特殊处理措施”),即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申报主体,经办银行不得为其新收款项办理解付手续。
第二章 执行标准
第四条 申报主体应在申报时限(即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涉外收入申报,超过该期限即形成逾期未申报数据,构成 “不申报” 情形(或行为)。
第五条 各级外汇局可根据 “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系统” 中 “网上申报 - 申报单管理 - 涉外收入申报单 - 申报单查询 - 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 模块的查询结果,确认逾期未申报数据。各银行可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中 “业务监测 - 涉外收入未申报信息” 模块查询结果或根据银行自身业务系统查询结果,确认逾期未申报数据。
第六条 申报主体的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所在地外汇局应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一)单笔超过申报时限5个工作日(含)以上;
(二)市辖范围内逾期未申报累计3笔(含)以上;
(三)省辖范围内逾期未申报累计5笔(含)以上;
(四)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经核实逾期未申报责任不属于申报主体或可免除申报主体责任的,对申报主体免除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经办银行应及时督促、指导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对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经核实无误并留存取证材料后填写《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明细表(银行版)》(参见附件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由所在地外汇局汇总上报省分局。
第九条 各地市分局应将核查中发现的逾期未申报行为达到执行标准的申报主体名单在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协助申报的经办银行,督促其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应留存取证材料,填写《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明细表(外汇局版)》(参见附件二)并汇总上报省分局。济南市辖区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行为由省分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省分局对应予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下发《“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参见附件三,以下简称《通知书》),并向各地市分局和各银行下发实行特殊处理措施的申报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原则上为自该申报主体被实行特殊处理措施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届满,省分局书面解除其特殊处理措施。对在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申报义务的申报主体,省分局可延长其特殊处理措施期限。
第十二条 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后,申报主体及经办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办银行应督促该申报主体通过纸质申报、电子凭证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逾期未申报数据,并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但不可为其办理新收款项的解付手续。
(二)申报主体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应逐笔补报逾期未申报数据,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参见附件四),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实无误后上报省分局。
(三)省分局对已履行补报义务的申报主体核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补报确认书》(参见附件五,以下简称《补报确认书》)。
(四)申报主体应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补报确认书》(复印件有效)和纸质申报单,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款项的解付手续。
(五)特殊处理措施期限届满,省分局在确认申报主体已履行补报义务,并按时申报特殊处理措施期涉外业务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其核发《解除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参见附件六),解除对该申报主体的特殊处理措施,并下发辖内各地市分局和各银行。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申报主体和经办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实施。《关于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逾期未申报管理办法> 通知》(鲁汇发〔2022〕7号)同时废止。
附1
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明细表(银行版)
| 序号 | 申报主体代码 | 申报主体名称 | 逾期未申报笔数 | 逾期未申报号码 | 金额(折美元) | 逾期未申报天数 | 经办银行名称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说明:申报主体代码应填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或组织机构代码(9位)。逾期未申报号码、逾期未申报金额(折美元)、逾期未申报天数应逐笔填报。
附2
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明细表(外汇局版)
| 序号 | 申报主体代码 | 申报主体名称 | 逾期未申报笔数 | 逾期未申报号码 | 金额(折美元) | 逾期未申报天数 | 经办银行名称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说明:申报主体代码应填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或组织机构代码(9位)。逾期未申报号码、逾期未申报金额(折美元)、逾期未申报天数应逐笔填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3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因你机构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的通知》(汇发〔2022〕22 号)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我分局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对你机构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 的特殊处理措施。
特此通知。
附4
逾期未申报数据补报情况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我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的通知》(汇发〔2022〕22 号)的相关规定,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完成补报,共____笔,金额合计(折)________美元,并保证各项申报信息准确、完整。
现申请核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补报确认书》,请予批准。
特此报告。
附5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补报确认书
编号:□□□□□□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兹确认你机构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____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
附6
解除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机构名称):
兹确认你机构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____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补申报。现决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对你机构的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你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 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 的通知》(汇发〔2022〕22 号)有关规定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和解付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