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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等规定,现将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销售普通住房2%,销售非普通住房2%,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其中地下室(储藏室)、停车位(车库)等附属设施2%,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3%。
  二、核定征收率
  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低于5%,整体转让在建工程不低于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其中普通住房不低于5%、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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