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做好2024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以下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不含青岛市)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本次可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范围包括: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4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2024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同时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符合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条件即可。
三、申报批次
2024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申报2024—202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2024年末到期的社会组织,申报2025—202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确认程序
(一)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见附件1),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报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报同级民政部门。
(二)逐级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市民政局根据报送资料,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市民政部门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分别对社会组织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民政局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填写《2024—2026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1》,见附件2)和《2025—2027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2》,见附件3),加盖三部门公章,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
(三)联合确定。省民政厅结合专项信息报告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进行核实,并汇总各市报送的《汇总表1》《汇总表2》,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根据省民政厅和各市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五、申报时限
1.省管社会组织于2025年2月7日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2.各市民政局于2025年2月7日前,将《汇总表1》《汇总表2》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公务邮箱sdmzcsc@shandong.cn)。
3.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4.在年报年检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前两个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按照27号《公告》要求,具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新慈善法、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措施,扎实推进、积极落实。要积极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扩大政策知晓面,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到实处。要持续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后续管理,通过年报年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多渠道了解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督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及时报省级主管部门,由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后依法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
2.2024-2026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3.2025-2027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
| 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 | |||||||||||||||
| 社会组织名称 | 成立登记时间 | ||||||||||||||
| 社会组织类型 |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 是否为当年新设立或 新认定的慈善组织 | □是; □否 | ||||||||||||
| 登记管理机关 | 是否首次确认税前扣除资格 | □是; □否 | |||||||||||||
| 业务主管单位 | 是否已取得非营利免税资格 | □是; □否 | |||||||||||||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宗 旨 | 联系电话 | ||||||||||||||
| 业务范围 | |||||||||||||||
| 公益慈善事业 范围 | □ 扶贫、济困; | ||||||||||||||
| □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 |||||||||||||||
| □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 |||||||||||||||
| □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 |||||||||||||||
| □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 |||||||||||||||
| □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 |||||||||||||||
| 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 □是; □否 | |||||||||||||
| 是否办理税务登记 | □是; □否 | ||||||||||||||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 □是; □否 | ||||||||||||||
|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 | □是; □否 | ||||||||||||||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本社会组织设立目的的事业 | □是; □否 | ||||||||||||||
|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 □是; □否 | ||||||||||||||
| 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 □是; □否 | ||||||||||||||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是; □否 | ||||||||||||||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组织财产的分配 | □是; □否 | ||||||||||||||
| 社会组织相关情况 | 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 □是 □否 | 登记的活动资金(万元) | 2022年末净资产(万元) | |||||||||||
| 申请前4个年度 | 年度总收入(或年末净资产)(万元) |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 (万元) |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占上年总收入(上年末净资产) 的比例 | 年度总 支出 (万元) | 管理费用支出 (万元) | 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 | |||||||||
| 2020年度 | --- | --- | --- | --- | |||||||||||
| 2021年度 | --- | ||||||||||||||
| 2022年度 | |||||||||||||||
| 2023年度 | |||||||||||||||
| 申请前两年度 行政处罚情况 (警告除外) | 2022年度 | □是; □否 | |||||||||||||
| 2023年度 | □是; □否 | ||||||||||||||
| 申请前两年度 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2022年度 | □是; □否 | |||||||||||||
| 2023年度 | □是; □否 | ||||||||||||||
| 非营利免税资格 | 有效期起止时间 | | |||||||||||||
| 社会组织评估 | 评估等级 | | |||||||||||||
| 有效期起止时间 | | ||||||||||||||
| 声明:本组织保证以上所提供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为此承担责任。 (印章) 年 月 日 | |||||||||||||||
| 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填写年度总收入情况;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填写年末净资产情况。 | |||||||||||||||
附件2
| 2024—2026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 ||||
| 填表单位: | 填表时间: | |||
|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登记管理机关 | 登记时间 | 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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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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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上述社会组织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予以确认。 XX市财政局 XX市税务局 XX市民政局 (盖章) (盖章) (盖章) | ||||
附件3
| 2025—2027年度XX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 | ||||
| 填表单位: | 填表时间: | |||
| 序号 | 社会组织名称 | 登记管理机关 | 登记时间 | 统一代码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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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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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上述社会组织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予以确认。 XX市财政局 XX市税务局 XX市民政局 (盖章) (盖章)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