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确定,按照《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二、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按14%执行,未来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予以调整。
三、我省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我省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
五、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开采煤炭或石油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按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煤炭开采按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按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开采其他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准确计量的,按实际疏干排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排水量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按产量折算的疏干排水量不再适用所有加倍征收情形。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及陕西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元/立方米
| 类别 | 取用水户 | 税额标准 | |
|
地表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3 | |
| 特种行业 | 7 | ||
| 一般行业 | 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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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 0.7 | |
| 特种行业 | 14 | ||
| 一般行业 | 0.8 | ||
|
其他取用水 |
发电企业 | 水力发电企业 | 0.005元/千瓦时 |
| 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 | 0.005元/千瓦时 |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0.8 | |
| 未回收利用 | 1.2 | ||
| 水源热泵取用水 | 回灌 | 0.1 | |
| 未回灌 | 1.2 | ||
| 备注: 1.“一般行业”包括个人。表中“特种行业”“一般行业”税额标准指直接取用地表、地下水的适用税额。 2.开采煤炭或石油的单位和个人,疏干排水量按吨矿产品取排水量进行折算。煤炭开采按每吨原煤取排水2.5立方米折算水量;石油开采按每吨原油取排水6立方米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开采其他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并准确计量的,按实际疏干排水量计征水资源税;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折算水量,适用税额为疏干排水税额。按产量折算的疏干排水量 不再适用所有加倍征收情形。 3.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循环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4.除城镇公共供水外,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的地表水、地下水税额按非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适用税额的2倍执行。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名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5.对超计划取水的(水力发电、贯流式火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超额累进计征水资源税: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20%—4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取用水计划40%(不含)以上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4倍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