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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批复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孟村回族自治县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批复

冀财税〔2024〕1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孟村回族自治县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请示》(沧政呈〔2024〕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同意孟村回族自治县对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新注册成立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矿山采选企业,以及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及供应企业外,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沧州市人民政府、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支持,孟村回族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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