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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继续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一)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结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报送的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公益活动情况、日常监督管理评估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市民政局初步意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对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二)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填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提出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应按27号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每年9月30日前,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将本区县加盖公章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初步意见(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报送至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报送的初步意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对照27号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各区县(自治县)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二、发布公告

  (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发布公告,明确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对经联合确认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不纳入公告名单。

  (二)对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27号公告第七、八、九条情形的,由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确认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发布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0]52号)执行。

  (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要按照27号公告的要求,加强宣传解读,注重协作配合,促进信息互通,切实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工作。

  (三)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按《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6]41号)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成立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类型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拟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20__年__月__日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情况
序号 规定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1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是 □否
二、符合公益活动管理费用支出规定情况
序号 规定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2 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 仅从左侧两种情形中选择一种填写 □是,已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未按要求报送或报送内容不齐全;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是,已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未按要求报送或报送内容不齐全;
3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仅从左侧两种情形中选择一种填写 20__年 20__年
□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元) 上年总收入(元) 支出与总收入之比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元) 上年总收入(元) 支出与总收入之比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20__年 20__年
□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元) 上年末净资产(元) 支出与净资产之比 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元) 上年末净资产(元) 支出与净资产之比
% %
4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仅从左侧两种情形中选择一种填写 20__年 20__年
支出的管理费用(元) 当年总支出(元) 管理费用与总支出之比 支出的管理费用(元) 当年总支出(元) 管理费用与总支出之比
% %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20__年 20__年
支出的管理费用(元) 当年总支出(元) 管理费用与总支出之比 支出的管理费用(元) 当年总支出(元) 管理费用与总支出之比
% %
三、其他规定情况
序号 规定内容 是否符合规定情况
5 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是,免税资格有效期至20__年__月;
□否;
6 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是,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否;
7 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是,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否;
8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是,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__,评估有效期至20__年__月;
□否;
9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符合《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 □符合;
□存在不符合情况;
部门确认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及盖章) (税务部门意见及盖章) (民政部门意见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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