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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2.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云浮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云浮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适用范围。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规范行业类别的设置。按照国民行业分类标准设置行业类别,并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行业类别基本保持一致,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三)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调整原《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的行业类别设置,取消原来的农、林、牧、渔业,将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的行业所得率调整为6%。调整原《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行业类别设置,取消原来的农、林、牧、渔业,其他行业的核定征收率与原来保持一致。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行业类别

所得率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业

6%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

20%

其他行业

10%

注:

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3.根据《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此表。

附件2

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类别

核定征收率

制造业

0.6%

批发和零售业

0.6%

交通运输业

0.6%

建筑业

0.6%

饮食业

0.8%

娱乐

2%

其他行业

0.8%

其中:销售不动产

住宅1%

其它1.5%

其中:转让无形资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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