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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2 号),为指导和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告》相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发布的背景

  惠州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近几年,环境空气质量得到较大改善,持续排名全国重点城市前列,但臭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2021年臭氧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达到了83.9%,且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治理好臭氧污染成为空气质量进一步提升的关键。研究表明,地表臭氧是二次生成的大气污染物,在人类活动中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中,其生成的主要前体污染物是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要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加强对其前体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其中,氮氧化物的人为排放源主要包括电厂、锅炉、窑炉等的废气排放,以及机动车、船舶等的尾气排放,因此,加强锅炉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二、《通告》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3.《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提出:逐步开展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4.《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规审稿)》提出: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提出: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mg/m3。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

  三、《通告》出台的作用

  氮氧化物的排放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较为明显的影响,是造成臭氧、二氧化氮、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惠州市工业企业基数较大,其中工业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使用数量也较多,是惠州市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对惠州市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可忽视。目前惠州市多数工业企业在用锅炉的燃烧尾气为直接排放,尾气中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仍较高,执行《通告》将有效推动燃气锅炉、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治理,促进锅炉尾气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对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执行时间、执行要求和《通告》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范围

  《通告》规定的执行范围为惠州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通告》规定的执行时间为(1)对于新建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自通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对于现有燃气锅炉,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1.《通告》规定的执行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国家、广东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更严标准执行。

  2.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出了在用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方面的工作要求。

  (四)为通告发布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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