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印发公布了《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使公众能更准确了解修订背景、法律依据和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广场舞是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文化体育活动,近年来在我市蓬勃开展,在丰富城乡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展示群众良好精神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广场舞活动场地和设施结构性欠缺、噪声扰民、引导扶持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规范我市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有必要出台《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细化广场舞活动管理在我市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引导群众科学健身,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大力繁荣群众文化体育事业,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5.《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6.《惠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8.《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1.《惠州市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三、重点内容解读
《惠州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九条,包括广场舞定义、工作机制、部门分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办法施行、有效期等具体规定。重点内容如下:
(一)广场舞活动的定义
广场舞活动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开展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活动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二)管理基本原则
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遵守广场舞活动场所规章制度;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三)管理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与场地管理、常态巡查与技术监测、自我管理与教育引导有机融合的广场舞活动多元治理模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生态环境、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广场舞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广场舞管理工作,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协调解决广场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部门分工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广场舞活动涉及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对广场舞活动环境噪声的监测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2.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广场舞活动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环卫设施等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公安机关负责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治安处罚工作,并负责广场舞活动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4.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广场舞活动的品质提升、培训辅导和普及推广工作,并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广场舞活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5.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权责范围内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
7.公共场所管理者、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
(五)常态化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本管理区域区内广场舞组织或广场舞队伍进行登记,并建立实名制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活动地点、活动时间、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广场舞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并在广场舞活动场所设置温馨提示牌对上述规定进行明确,同时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广场舞活动管理。
(六)场地管理、活动时段和噪声限值
1.居民(村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场地使用范围、活动时段、音量要求等广场舞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由业主共同遵守。
2.开展广场舞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相应的环境噪声标准限值: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噪声限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噪声限值昼间为65分贝,夜间为55分贝;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按交通干线具体情况分类。上述时段中的“昼间”是指早晨六点至晚上十点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时段。
3.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学校、居民住宅、图书馆等特殊区域附近暂停开展广场舞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对特殊活动期间的广场舞活动开展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
(七)关于活动场地被临时占用的提前通知
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于活动举办3日前通过发布通告、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开展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引导其在活动期间选择其他适宜场地开展广场舞活动。
(八)关于广场舞活动的自治管理
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并指导成立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会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和作用。
(九)关于广场舞活动的培训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广场舞活动给予资金及设备支持,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广场舞团队负责人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培训辅导。
(十)关于广场舞活动的投诉举报
1.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行为,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处理。
2.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广场舞活动监督方式,受理、处置群众的举报或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做好广场舞活动噪声扰民行为的投诉处理工作。
(十一)关于广场舞活动噪音污染的查处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关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关于管理部门违规管理的规定
广场舞活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