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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已由《公告》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抓好贯彻执行,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公告》),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省税务局公告》规定了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相关事项,废止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经评估,现应当将该公告废止。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 凉山州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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