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被拆迁方如何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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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3 13:17
公司拥有深圳一处工业厂房与土地,目前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所以厂房目前面临拆迁,公司正与开发商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谈判,公司老板向我们咨询拆迁补偿需要交哪些税费。接到咨询需求后,我们帮助公司梳理拆迁补偿涉及的税费问题。 二是物业回迁,即约定在项目建成后,公司可以取得一部分新建的房屋,在物业拆迁后至取得新房之前这段时间,公司可以按月取得“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款,相当于每月租金的补偿; 我们就以上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分税种分别为其进行分析。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深圳的城市更新项目,虽严格来说不属于政府主导征收补偿,但被拆迁房产土地也是按注销流程先收归国有,目前实务操作中拆迁补偿基本按免增值税处理。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国家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应按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但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属于政策性搬迁,并按40号公告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政策性搬迁备案手续的,可以享受税收递延,其取得的补偿款收入可以递延到搬迁完成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若符合政策性搬迁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回迁的物业可以暂不确认所得,其资产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递延。即在取得回迁物业时可暂不缴税,但如再销售时则需要缴纳税款。 如不符合政策性搬迁的规定,则取得回迁物业,应作为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为赔偿所得,按规定在当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免征或减征契税。 另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没有补差价的情况下,个人、企业取得的物业将被认定为回迁物业,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底2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企业取得的物业将被认定为回迁物业,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结论,公司作为被拆迁方,会涉及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等各项税种。但在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款下,可以免征或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取得补偿的企业所得税无法免征或减征,但如在符合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通过合理的规划可以延长实际缴税时间。